广东阳江,男子倒车时,不慎将95岁老人撞倒,3个月后,老人去世,获赔60.2万,可老人家属不愿意给男子出具谅解书,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获刑1年2个月。男子不服:自己听到异响后,发现老人倒地,立马拨打了120和110。男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男子家属不解:鉴定表明自身因素是导致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车祸损伤仅是次要因素,对方家人还获赔60多万,我父亲为啥还被判一年两个月?男子申诉,高院: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决定再审。 梁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023年2月21日下午4点30分左右,他开着货车出去,打算去维修车上的打氧机,到达钢箱厂后,对方说他们厂里不能维修。 梁某驾车离开,在倒车时意外发生,由于当时梁某没有仔细察明车后的情况,他并没有发现车后不远有一名老人正站在车后,背对着车辆。 他往后面倒车没多久,突然听到一声异响,梁某感觉不对,急忙停稳车,从车上下来,看到一名老人倒在地上,他立马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了警。 老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老人身体多处骨折,双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 事发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梁某驾驶轻型货车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碰撞95岁黄姓老人,导致老人受伤,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老人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在医院治疗期间,老人的伤势有所好转,并处于恢复期。 老人住院期间,梁某家属多次提着水果、礼品等去探望老人,关心老人的病情,给老人家属赔礼道歉,并希望对方能够出具谅解书,可对方拒绝了他们的请求。 同年5月22日晚上11点,老人突然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的情况,经持续抢救后,老人没有恢复自主心跳和呼吸,后家属放弃继续抢救,老人去世,享年95岁。 鉴定中心对老人的死因进行了鉴定,黄姓老人系95岁高龄老人,其免疫力及其恢复能力相对低下。 老人自身存在多种慢性疾病,外伤后并发支气管肺炎,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结果显示,老人自身因素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是次要因素。 2024年9月,老人的儿子和女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黄某子女60.2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9.6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事故发生后,梁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认为梁某在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违反了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审法院判决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可梁某认为这个量刑结果过重,他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他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犯罪,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自己也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第一时间将老人送医救治,保险公司也已经对老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他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可梁某的家人始终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们认为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只是老人死亡的次要原因,而且他们已经赔付到位了,他们向高院提出了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2025年9月25日,高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审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出具了再审决定书。 若原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或程序违法,再审法院可依法改判。 无论如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