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先生和闵女士是情侣,金先生做生意赚的钱都交给闵女士保管,这本是两人共同规

梅姐说法 2025-10-28 16:26:16

重庆,金先生和闵女士是情侣,金先生做生意赚的钱都交给闵女士保管,这本是两人共同规划未来的信任之举,却因一场医美消费引发纠葛。 金先生和闵女士是情侣,金先生做生意挣的钱让闵女士保管。2022年闵女士做皮肤管理结识李某某,后被推荐做高额医美。 3年消费超200万,多是金先生钱和信用卡分期。金先生拿到75万项目成本单,成本仅12万,经协商李某某退还56万,其他费用李某某拒访。 2022年,闵女士到一家美容机构做皮肤管理,认识了股东李某某,两人很快熟络起来,处得像闺蜜。 李某某见闵女士消费能力不错,便推荐她去另一家医美门诊部做项目。闵女士没多想,就跟着去了,这一去就是三年。 这三年里,闵女士几乎每月都去医美门诊部,每次消费金额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三年下来,总消费超过200万。 这些钱,大多是金先生做生意赚来的,还有不少是通过信用卡分期支付的。 金先生起初并不知情,直到后来发现钱花得不对劲,才追问闵女士。 闵女士这才说出实情,金先生又气又急,赶紧调查。 他拿到一份75万项目的成本单,一看就惊呆了,成本竟然才12万,这利润高得离谱。 金先生觉得这里面有问题,便找李某某协商。 经过一番拉扯,李某某最终退还了56万。 可对于剩下的费用,李某某却死活不肯再退,还拒绝接受记者采访,态度十分强硬。 李某某作为医美门诊部的股东,推荐闵女士做高额医美项目,是否存在诱导消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医美消费,动辄百万,普通工薪族都得掂量,闵女士三年花200万,其中75万项目成本才12万,利润高达8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三倍价款。 李某某作为医美机构的股东,明知高额项目成本极低,却向闵女士推荐,也没有说明实际价值,也就是说,这将构成“利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消费”。 若闵女士能拿出聊天记录、推销话术等证据,证明李某某刻意淡化成本、强调“高端必需”,李某某就需退还全部不合理费用,甚至面临三倍赔偿。 75万的项目,成本仅12万,利润畸高,这可能暗示存在诱导消费或欺诈,李某某有责任说明价格构成,若未说明,就涉嫌欺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目前她只退了56万,剩下费用若被认定为欺诈所得,理应继续退。 李某某拒绝退还剩余费用,是否合理合法?她是否应该承担全部或部分剩余费用的赔偿责任? 若经认定存在欺诈等违法行为,她应退还全部不合理费用。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若剩余费用经查实属于因欺诈产生的,李某某不仅应退还,还可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她拒绝退还剩余费用,若没有合理合法依据,是不合理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闵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三年时间里持续进行高额医美消费,是否存在过度消费、冲动消费的问题?她是否应该为自己的部分损失负责? 闵女士作为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年持续高额消费,若未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就可能存在过度、冲动消费。 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她应理性消费,若因自身不理性导致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若消费是被诱导、欺诈产生的,责任会减轻。 闵女士每次签字确认消费,法律上视为自愿,她能证明自己当时被误导,可主张部分撤销消费合同。 不过,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年间多次消费,理应对大额支出保持警惕,若无法证明每次消费都被欺诈,可能认定她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总结来说,李某某和门诊部,因可能欺诈和监管失职,需对剩余费用承担主要责任。闵女士因自身消费决策,可能分担部分损失。 目前李某某已退56万,若对应的是成本价部分(12万成本+合理利润),剩余13万可能是合理收益,但75万的总项目中,其他未退费用,若被证实为暴利,就应继续退还。 金钱往来需要信任,更需要边界。消费选择,更需理性。无论是朋友推荐,还是自己消费,应量力而行,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负责,生活的智慧,永远藏在清醒的选择里。 信源:男子把赚来的钱都交给女友保管,结果女友花了200多万在脸上!男友崩溃了 2025-10-27 16:57·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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