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从西藏樟木口岸回国,刚抵达海拔4000多米的雪地,还没喘口气,却发现手机

深度程磊 2025-10-17 16:23:10

河南男子从西藏樟木口岸回国,刚抵达海拔4000多米的雪地,还没喘口气,却发现手机停机了。充值200元仍无法使用,他才得知——是被运营商以“防诈骗”为由实施了保护性关停。手机没信号、身上没现金、城市停电、雪深至膝,这位旅人差点滞留在寒夜之中。 男子自述,自己坐了35小时大巴,又步行3小时才到口岸准备打电话叫车。突然手机停机,以为欠费,立刻充值200元仍无法使用。联系客服后,对方称出于“防诈安全”,进行了保护性关停。男子解释自己身处雪山口岸,信号弱、无法上网验证,营业厅又因停电关门,希望临时解封几小时吃口饭、找个车,却遭客服拒绝。无奈之下,他在警方帮助下才住进酒店。第二天他辗转前往日喀则营业厅,对方又称“无权处理”,建议返回新疆或去拉萨。最终男子不得不新办电信卡继续行程,原本的徒步计划被迫取消。 男子认为移动公司未提前通知即关停,让自己陷入危险,希望退还200元误充话费并赔偿交通费。移动公司称关停是依照反诈要求,属合理行为。于是问题来了——法律上,运营商是否有权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暂停用户服务? 首先,从法律关系上看,电信企业与用户之间属于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50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用户付费,运营商提供通信服务,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原则上,运营商不能随意中断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无权作出反诈处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6条第5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应建立反诈机制;第11条更明确要求,对监测到的涉诈异常用户,可重新实名核验,并根据风险等级采取限制、暂停等措施。换句话说,运营商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用户号码进行限制,即使合同中未写明,也属于法定授权行为。 因此,从法律授权角度,移动公司有权实施保护性关停,以防止诈骗风险,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权利的行使应遵守比例原则与合理限度。若在行使过程中缺乏通知、导致严重不便甚至人身风险,就可能构成滥用权利。 参照工信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的通告》第4条规定,电信企业应建立“二次实人认证”机制,对于涉诈风险卡,应当先行提醒,要求用户在24小时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实名核验;未在期限内核验的,方可暂停功能。并且应向用户出具风险告知书或线上提示。 从男子描述看,他在出国期间未接到任何提醒,也未收到短信或电话通知,手机直接被关停。若属实,则说明运营商在程序上存在提前告知义务缺失。此时,即便出发点为“反诈安全”,也可能构成程序性瑕疵。法律上,防诈是权利,但不能无限放大,更不能让普通用户为技术误判买单。 此外,《民法典》第117条明确规定,行为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运营商若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关停服务,造成用户人身或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男子能够证明因停机导致旅程取消、住宿延误、额外交通费用支出,则可要求合理补偿。但需注意,《民法典》第590条同时强调,损害赔偿应以损失的直接性、可预见性为限。若损失过于间接,如“精神焦虑”“旅行取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保证安全、便捷,不得以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运营商虽然肩负防诈职责,但仍应在保障通信畅通与人身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尤其在偏远、高风险地区,应提供临时解封、应急热线等人性化机制,否则其“安全举措”可能反而变成“服务失职”。 再看男子的诉求——退回误充200元话费、赔偿交通费。若他充值后仍无法使用服务,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合同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要求返还费用。此请求有法律依据;至于交通损失,需证明与停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若证据充足,也可部分支持。 反诈系统的技术识别依赖算法模型,一旦误判,就可能对无辜用户造成困扰。运营商出于安全考量无可厚非,但在极端环境下——高原、雪夜、停电——一次“误封”可能意味着生存风险。 法律既要反诈,也要护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公众免受诈骗,而非让反诈成为“万能挡箭牌”。任何防范措施都应在合理、必要、审慎的框架内运行。防诈不能脱离人情,更不能脱离程序。 男子最终的那句感慨——“现在手机卡能不能恢复已经不重要了”——背后藏着普通人的无奈。反诈的“盾”,不能变成伤人的“刃”。在制度的天平上,安全与权利都应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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