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66岁的李婆婆像往常一样,拿着拖把走向村头那口用了几十年的方形池塘。她

上海姚哥 2025-09-27 13:52:53

湖北鄂州,66岁的李婆婆像往常一样,拿着拖把走向村头那口用了几十年的方形池塘。她蹲在新修的三阶台阶边清洗拖把,没想到,水溅在石阶上,脚下一滑,整个人瞬间跌入池塘。邻居闻声赶来,却为时已晚,李婆婆因溺水时间过长抢救无效身亡。 悲剧发生后,家属情绪激动。他们认为,村委会在改造池塘时没有设置警示牌和护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因此要对李婆婆的死亡承担责任。很快,他们将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赔57万元。 村委会则回应称,改造池塘是为了方便村民取水、用水,是公益性设施,池塘从来都是对外开放的,并不是经营性场所。李婆婆也不是第一次在这里洗拖把,她完全清楚池塘的情况,却没有注意自身安全。村委会认为,“不能因为出了意外,就把责任全推到村委身上。” 双方僵持不下,案件进入审理。矛盾的核心集中在两个问题:村委改造池塘是否合法?以及,村委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首先调查了池塘的性质。涉事池塘是村里多年的公共水源,属于村集体财产。村委会在改造时,保留了原有台阶,并加砌了半人高的水泥围挡。改造后,池塘水质更好,也方便村民日常生活。法院认定,村委会的行为属于公益项目,并不违法。 第二个问题才是争议的关键。李婆婆家属认为,村委未设置防滑提示牌或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家属据此主张:池塘属于公共场所,村委作为管理人,理应防范风险。 然而,法院认为,池塘本就是村民每天都在使用的公共设施,大家对环境情况十分熟悉。此前几十年从未发生过溺亡事故,村委在改造时已修建围挡,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措施已到位。至于三阶台阶,虽然有一定湿滑风险,但这是村民取水的必要通道。村委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只能在合理范围内尽责。 再看李婆婆一方。她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深知池塘边缘湿滑,仍选择蹲在台阶上清洗拖把,并未采取防滑措施。在法律上,这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他人责任。法院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婆婆自身失足,而不是池塘设施缺陷。 家属还提出,池塘改造加深了水位,使溺水风险更大。但法院查明,池塘深度变化并不是事故的决定因素,真正的风险是行为方式本身。如果李婆婆能保持警惕,即便池水较深,也不会导致悲剧。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家属诉求。理由是:村委作为管理人,已经履行了合理义务;李婆婆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主要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村委的行为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这一判决让不少村民和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认为,村委应该多做一些,比如加装护栏或贴出醒目的警示标语。也有人表示理解,村委不可能替代所有人的安全意识,毕竟池塘几十年来都是大家日常取水之地,从未出现过事故。 从法律角度,这起案件凸显了三个要点:第一,公共设施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的。他们要在合理范围内防范风险,但并非无限责任。若事故与设施缺陷无关,就不能强行归责。第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要承担主要责任。像李婆婆这样熟悉环境的成年人,对风险有充分认知,却未谨慎操作,最终要自担后果。第三,公益性设施与经营性场所责任标准不同。经营场所(如商场、泳池)因盈利目的,要承担更严格的安全义务;但公益项目(如村塘),只要做到基本合理保障即可。 这起案件的教育意义非常现实。我国许多农村仍保留有老池塘、水井等公共设施。它们是生活便利的象征,但也潜藏安全隐患。村委会要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完善警示措施,而村民个人更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公共安全是双向责任,不能完全依赖一方。 李婆婆的不幸,让人唏嘘。她只是想清洗拖把,没想到却丧命池塘。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悲剧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赔偿责任。法律要基于事实和因果关系来认定,而不是单纯的情感。 这起案件提醒所有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再熟悉的环境也不能掉以轻心。安全意识的缺失,往往才是事故的最大诱因。

0 阅读:46
上海姚哥

上海姚哥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