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州市,56岁的男子谢某与一名失足女罗某发生交易时突然猝死。尽管谢某已经在与

上海姚哥 2025-09-24 15:55:42

广东连州市,56岁的男子谢某与一名失足女罗某发生交易时突然猝死。尽管谢某已经在与罗某的互动中建立了多次交易的关系,但这次的交易却以一场突如其来的死亡事件收尾。随着事件的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对罗某进行了行政处罚,而谢某的家属则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1万余元的损失。 谢某与罗某并非初次见面。两人相识于2025年1月,当时谢某在饭店吃饭时与罗某相识,随后双方交换了联系方式,并且通过线下见面开展了4次交易。每次交易,谢某根据具体情况支付给罗某200到400元的报酬。双方的关系可谓是“老熟人”,每次的交易也算是双方自愿的行为。然而,在2025年5月21日下午,谢某再次联系罗某,约定见面并且再次支付费用。 谢某提前开好了房间,罗某如约而至。两人关系亲密,谢某照常去洗澡。然而,洗完澡后,谢某突然出现晕倒并身体抽搐的情况,罗某慌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与民警赶到现场后,谢某被确认已无生命体征。根据警方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谢某死于猝死。 尽管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罗某依然因其与谢某的违法交易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随后,谢某的家属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她为谢某的死亡负责,并索赔131万元。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判决,最终认定罗某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家属向法院提出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属认为,罗某的行为直接诱发了谢某的猝死,且作为成年人从事不法行业,本应承担责任。 然而,法院结合警方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后得出结论:首先,谢某的死亡原因确实为猝死,且在身体检查中并未发现外伤。其次,虽然谢某和罗某有过接触,但交易发生时并未发生任何直接的身体伤害。谢某的晕倒事件发生后,罗某第一时间报警,体现了她对谢某生命安全的关注和保护,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谢某的猝死并未能明确证明是由罗某的行为直接引发的。因此,家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罗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谢某死亡,法院认为,谢某猝死的原因更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的身体状况,并非外部行为直接造成的结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负有举证责任,即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诉求。在本案中,谢某家属声称罗某的行为是导致谢某猝死的直接原因,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举证责任的缺失,导致了谢某家属在法庭上举证不力,无法证明罗某存在过错。 进一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且无力反驳对方的证据,法院将根据“举证不利”的原则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裁决。因此,法院认定罗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刑事与民事责任划分的框架下,罗某因涉及非法交易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做出了行政拘留15天,并没收其不法所得1100元的处罚决定。这一处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并不涉及刑事责任。法院认为,尽管罗某从事了违法行业,但她并未在谢某死亡事件中构成直接的过错,因此没有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罗某虽然从事违法行业,但并未直接导致谢某猝死,且她在事发后及时报警并尽了基本的救助责任。因此,罗某并不需要对谢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谢某家属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罗某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定其赔偿请求无法成立。 罗某虽然因从事不法行业而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在本案中并没有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案件的判决,对于类似的民事诉讼案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提醒公众在面对纠纷时,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框架来处理各方责任。法律不仅保障了社会秩序,也保护了个体权益。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时,法律能够为我们提供理性、公正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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