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曾律师作为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因在法庭休息期间关闭法院的信号屏蔽器,竟

上海姚哥 2025-09-24 15:55:42

河南洛阳,曾律师作为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因在法庭休息期间关闭法院的信号屏蔽器,竟然被公安机关以“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为由,处罚行政拘留五天。这一事件迅速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不仅让公众对法院管理提出质疑。 2024年9月20日,洛阳法院的庭审现场,曾律师正为一位涉黑案件的被告人进行二审辩护。当庭审进行到一段时间后,曾律师便发现,自己和其他律师的手机信号全都消失了。显然,法院内部可能安装了信号屏蔽器。随后,其他代理律师也纷纷反映相同的问题。法官对此表示,法院会调查处理,但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休庭后,几位律师到休息区讨论案件,但他们的手机依然无法使用。无论是休息区,还是厕所,似乎都被信号屏蔽器所覆盖。在一次讨论中,曾律师提出:“能不能把信号屏蔽器关了?”其他律师也认为,在休息区安装信号屏蔽器并不合理,毕竟这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必要场所。 经过讨论,曾律师决定亲自行动,他走向其中一个屏蔽器,关闭了它。就在此时,手机的信号稍微恢复了。看到效果,曾律师便想关闭第二个信号屏蔽器,但由于距离较远,他用手机触碰开关,结果意外导致屏蔽器掉落,并且产生了火花。这一事件很快引起了法院工作人员的注意,并在当天下午6时,曾律师准备离开时被法警拦住。随后,警方以涉嫌“故意损毁财物”为由将他带走,进行传唤。 两个月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曾律师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认为他的行为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且行为情节较重。同样,提出关闭信号屏蔽器建议的实习律师,也因同样的理由被处罚五日行政拘留。 曾律师对于这一处罚决定表示强烈不满。他认为,自己是在为被告人和律师团队争取通信权,且当时法院正处于休庭阶段,不存在影响法院秩序的情况。此外,法院在休息区安装信号屏蔽器,本身就是一种侵害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合法沟通权的行为。为了明确这一问题,曾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此案的关键问题,首先是曾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扰乱法院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在处罚决定中援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认为曾律师的行为“扰乱了法院的正常秩序”。但曾律师辩称,自己并未影响法庭的正常工作,且法院本身未依法安装信号屏蔽器,属于违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导致工作、生产、营业等无法正常进行的,警方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而在本案中,法院并未提供信号屏蔽器的使用许可,曾律师的行为是否真有“扰乱秩序”的性质,值得进一步审视。要知道,《无线电管理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进行非法的无线电干扰。法院没有使用信号屏蔽器的合法授权,那么其在休息区安装屏蔽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曾律师作为案件的辩护律师,在法庭内外有权利保障与当事人家属的正常沟通。在当时的环境下,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是不可忽视的,尤其是涉及到如此复杂且敏感的案件时。然而,曾律师的做法是否越过了法律的红线,也值得讨论。若律师认为法院的做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他本应通过合适的法律渠道向法院提出异议,而不是自行采取关闭信号屏蔽器的方式,这种自我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始终未能得到法律的明确支持。 当然,事件的核心问题或许不止于曾律师的一次操作,而是法院内部信号屏蔽器使用的合法性。信号屏蔽器作为一种高效的技术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法院、监狱等场所,防止非法信息传递、串供等行为。然而,是否可以在休息区、厕所等公共区域安装信号屏蔽器,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是否应当在未获得政府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干扰信号的设备,也存在法律上的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公安机关应当考虑案件的具体背景和情节,尤其是在律师行为明显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是否过于草率地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可能存在滥用权力的嫌疑。如果法院在处理该事件时更加注重法律程序,给予律师合理的沟通渠道和维权途径,或许事件的处理结果会更为合适。 曾律师的事件,不仅暴露了法院管理的漏洞,还引发了关于律师权利与法院秩序的深刻讨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一部分,其职责不仅仅是为当事人辩护,更是法律公正的守护者。然而,在遇到权力冲突时,律师能否采取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成了法律界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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