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姚先生在一天繁忙的工作后感到背部有些不适,决定去附近的足疗店进行一次放松性的背部按摩。按摩过程中,警方闯入,将姚先生以涉嫌参与卖淫嫖娼(MY、PC)行为为由带走,并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被行政拘留了3天。姚先生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仅仅是在接受正常的按摩服务,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发生任何不正当行为,因而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并赔偿。 2023年9月的一天晚上,姚先生由于感到腰部和背部的疼痛,决定到芙蓉区的一家足疗店进行按摩放松。姚先生是这家足疗店的常客,因此与店内的女技师关系较为熟络。当天,女技师热情地为姚先生推荐了几种套餐,其中包括了一项“SPA套餐”。姚先生没有详细了解套餐内容,便让女技师自行选择,并进入了私人包间进行按摩。 然而,正当姚先生享受背部按摩时,几名警方人员突然闯入足疗店并开始搜查。根据警方的调查,姚先生所在的包间内,女技师为他提供了包含“打飞机”服务的SPA套餐。经过调查,警方表示,这种服务符合“卖淫嫖娼”行为的特征,因此姚先生和女技师被带回了派出所。姚先生坚称自己并未参与任何不当行为,认为自己仅仅接受了一次普通的按摩服务,因此被警方误解。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MY”和“PC”的法律定义。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MY和PC指的是不特定的男女之间通过金钱或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这一行为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勾引、讲价、支付及性行为的发生。 在本案中,姚先生和女技师之间是否构成“MY”和“PC”行为,是判定其是否应受到处罚的关键。根据警方的说法,尽管姚先生并未实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他和女技师已经达成了包含“打飞机”在内的服务协议,并且约定了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并未发生性行为,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警方认为姚先生的行为已涉嫌“MY”和“PC”,因此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1款明确规定,涉及卖淫嫖娼行为的,如果情节较轻,警方可以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条款的适用面较广,涵盖了卖淫嫖娼行为的实施者,即使未实际发生性行为,也可以根据其事先达成的协议予以处罚。姚先生与女技师已就“打飞机”行为达成协议,并且通过金钱支付这一服务,符合了该法律条款的处罚标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姚先生并未主动承认自己参与了不当行为,且始终否认自己在其中扮演了任何不法角色。他认为,自己只是接受了一项正规的按摩服务,并且警方未充分给他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解,进而侵犯了其申辩权和程序权。 案件进入法院后,姚先生提出,警方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决定,违反了法律程序。姚先生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任何形式的性交易,仅仅是享受了合法的按摩服务,因此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法院在审理时,首先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详细审查。依据执法记录仪、女技师的供述以及足疗店的相关资料,法院确认,姚先生和女技师的“打飞机”套餐确实存在,并且姚先生与女技师之间就价格达成了协议。尽管没有实际发生性行为,但法院认为,姚先生已经参与了不正当性行为的商业安排,因此法院认为,姚先生的行为构成了“MY”和“PC”,并支持了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法院认为,姚先生在接受行政处罚前,警方已经明确告知其有权提出申辩,但姚先生未行使这一权利,因此法院认为,警方的处罚程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姚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然而,在二审过程中,姚先生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警方的处罚决定存在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姚先生的上诉请求。 本案中,姚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MY”和“PC”,在法律上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争议。虽然姚先生并未实际发生不当性行为,但根据法律规定,商定服务内容并支付费用的行为足以构成“MY”和“PC”。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中警方执法的程序性问题仍然引发了广泛讨论。姚先生认为自己未能充分行使陈述和辩解的权利,这一问题的存在,值得我们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反思和改进。
湖南长沙,男子深夜去足浴店按摩,并在女技师的推荐下,选择了一个能促进健康的理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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