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某小区业委会与开发商围绕大厦负三层人防工程(含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展开诉讼,最终走上法庭。令许多业主意想不到的是,法院的判决颠覆了不少人的常识。 张先生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他和邻居们平时会把车停在大厦的负三层。这里是一个人防工程,业主们每月都要向开发商缴纳停车费。随着停车费逐年上涨,张先生等人心中早已有怨气,双方也为此发生过不少争执。 真正让矛盾激化的,是业主们从物价局了解到的一份信息。那份材料显示,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早已纳入了当初房屋的销售价格中。换句话说,开发商在卖房时已经把建造人防车位的钱算进去了。得知这一点后,张先生等人坐不住了:既然我们已经出钱承担了建设成本,为什么还要再交高额的使用费?于是,业主们决定联名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收回对人防工程的使用权。 开发商自然不认同。他们在庭上辩称,人防工程是他们投资建设的,理应享有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并援引《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2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认为,自己作为投资人,有合法权利收取停车费用。 不仅如此,开发商还拿出证据,证明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并未算入房价,反而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比物价局备案价更低。更重要的是,在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写明了开发商对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权,可以将人防车位出售或出租。开发商还强调,竣工后的人防工程一直由他们投入资金维护管理,业主们从未承担过相关费用。 按理说,如果事情仅止于此,结果似乎很清楚:开发商既然出钱建设,就有权收取使用费。可法院调查后却发现了关键问题。物价局早年曾出具过一份成本认证报告,其中明确写明,该小区的人防车位费用确实纳入了房屋开发成本。换言之,开发商早已将人防工程的成本转嫁给了购房者。 在庭审中,法院还查明,开发商售房时的价格远高于开发成本,却拿不出证据证明人防工程由其独立承担。这意味着,张先生等业主实际上才是真正的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人享有平时使用权和收益权。于是,法院作出判决:小区的人防工程使用权应归属全体业主,由业委会代表行使。 这一判决的依据不仅是《人民防空法》,还有《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26条。该条明确规定: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其平时使用人应随业委会的成立而转移。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开发商可以作为使用人,但一旦业委会成立并备案,使用权理应交由业委会行使。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在2023年3月已成立业委会,因此,开发商理应交出人防工程的管理权。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业主一方,判令开发商将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交还业委会。目前判决已生效。 判决结果公布后,不少网友表示困惑:购房合同比较清楚,通常只包含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从未写明人防工程的归属,那物价局凭什么认定开发商把成本转嫁给业主?也有人提出,如果开发商的成本确实已包含在购房款里,那么继续收取停车费是否属于重复收费? 而另一部分网友则支持判决。他们认为,开发商既然已经通过房价将成本转嫁,就不应再以投资者自居,否则违反了公平原则。毕竟,业主们已经付过钱,就应享有相应的权益。 这起案件看似是车位之争,实则揭示了购房环节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开发商在定价过程中,究竟是否包含了人防工程成本,普通业主很难查清。而法院通过物价局的成本报告,戳穿了开发商的说辞,使得案件有了完全不同的走向。 这一判决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它提醒业主:当开发商将人防工程成本计入房价,业主就具备了作为投资人的资格,可以依法主张使用权。换句话说,人防工程是否属于业主,不是绝对的,而要看开发商是否转嫁了成本。 社会层面来看,此类案件也具有普遍警示意义。一方面,开发商需要更加透明地披露成本结构,不能一边把费用算进房价,一边继续占有使用权;另一方面,业主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善于通过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投资身份。正是因为张先生等人积极取证,才推动了案件走向对业主有利的方向。 江苏宿迁的这起案件,告诉人们一个重要的事实:房子不仅仅是居住空间,背后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一份物价局的报告,一次业委会的成立,都可能改变权利归属。当开发商与业主对立,法院判决就成为了平衡公平的重要砝码。
笑不活了,大头人未到声先到!头哥刚走到门口,就看到了这么高的台阶,发出了一声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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