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3岁男童趁奶奶不备,独自爬上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无意中触动开

洋仔说法 2025-09-21 15:48:27

湖南长沙,一3岁男童趁奶奶不备,独自爬上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无意中触动开关,车辆瞬间启动。失控的三轮车猛地冲向临街店铺,撞翻店门口堆积货物,还碾伤被拴在门边的宠物狗。事发后,孩子家属抱回惊魂未定的孩子,未询问损失、未道歉便匆匆离开。店主为治狗伤花费1000多元,次日上门理论,反遭孩子家属恶语相向:“撞条狗算什么大事?”甚至倒打一耙,声称“你家货还撞了我家的人”。报警后,警方要求配合调解,家属竟呛声:“我凭什么要来?”全程无一句致歉,认为对方小题大做。   据悉,9月18日下午,某居民区内,沿街商铺店主赵明(化名)与母亲王淑芳(化名)正照看店铺,店门口拴着自家宠物狗“小黑”,旁边堆放着一批待售货物。   此时,邻居李奶奶(化名)怀抱一名婴儿,带领其3岁的孙子小宇(化名)在街边散步。   16时17分左右,李奶奶因注意力集中在怀中婴儿身上,未留意小宇独自行动。   小宇偶然攀爬至赵明家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上,无意中触动了车辆启动装置。   三轮车突然向前冲去,先后撞倒店门口堆放的货物,并碾过拴在旁的宠物狗“小黑”。   王淑芳听到撞击声后迅速冲出店铺,发现小宇仍在三轮车驾驶位上哭泣,她立即将小宇抱离车辆,同时高声询问路人寻找孩子家属。   李奶奶闻声赶来,但因怀抱婴儿行动不便,便电话联系其儿媳张丽(化名)。   张丽到达后,从王淑芳手中接过小宇,未对撞损事件作出任何表示即携子离开现场。   赵明得知情况后,立即检查宠物狗“小黑”,发现其腿部受伤,随即送往宠物医院救治。   经诊断,“小黑”虽无骨折,但右后腿严重软组织挫伤,需接受治疗和休养,医疗费用约1000余元。   此外,被撞货物部分外包装破损,需重新整理清点。   次日,赵明与母亲主动联系小宇家属,提出如下诉求:   第一,要求对方就事后未道歉、未协助处理现场的行为致歉;   第二,承担宠物狗的治疗费用1000多元。   小宇的母亲张丽及李奶奶对此回应,拒绝添加微信沟通,认为撞伤狗不是什么大事,拒绝道歉,还扬言:“货撞了人,我们还没找你们麻烦”。   因协商无果,赵明于9月20日报警,帽子叔叔电话联系小宇家属要求配合调查时,家属多次拒绝。   最终,家属未出席现场调解,帽子叔叔告知赵明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那么,从法律角度,赵明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1、3岁幼童小宇启动三轮车撞倒货物、撞伤宠物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宇未经允许操作他人车辆,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直接导致货物倒塌和宠物受伤,构成客观侵权。   小宇年仅3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辨认自身行为后果,故其个人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但侵权责任会发生转移。   2、小宇的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李奶奶作为临时看护人,放任幼童接触危险车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失。   母亲张丽作为法定监护人,事后拒绝沟通、推诿责任,进一步违反监护人义务。   在赵明能够举证证明损失的情况下,小宇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3、小宇的家属提出的“货物撞伤孩子”抗辩是否成立?   家属声称“货物撞伤孩子”,试图主张“对方存在过错”,但该抗辩难以成立。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小宇的家属既然提出小宇被货物砸伤,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这个损失,比如医疗记录、伤情照片等证据。   而小宇家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则推定该事实不存在,依法应当由小宇家属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此外,即便小宇家属能够举证证明被货物撞伤,实际上,货物倒塌系因小宇启动车辆撞击所致,属于间接后果,而非货物主动“撞击”孩子,应当由小宇及其监护人自行担责。   4、赵明主张的宠物狗医疗费是否属于合理损失范围?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宠物狗属于合法财产,其被撞伤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理应作为损失范畴。   不过,赵明需要提供宠物医院诊断记录、收费凭证,以证明自己的损失。   接下来,公安机关可再次组织调解,若家属仍拒绝配合,可以引导当事人诉讼。   而赵明可以准备好证据材料,就自身损失,向小宇家属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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