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7旬老人与7名家人到西湖游玩。在景区门口家人买票时,老人坐无靠背石凳想后靠,瞬间失衡摔倒致颈椎骨折。老人本身有多脏器功能衰竭等严重疾病,住院半年多,医药费达35万多,最终离世。家属认为景区石凳无靠背且无提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先索赔77万后调整为28万多,景区称已尽责,最终驳回了家属诉求,案件受理费1801元由家属承担。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7旬老人跟着7名家人兴高采烈地来游玩。一路上,老人看着西湖的美景,脸上洋溢着开心的笑容,家人们也围在老人身边,有说有笑。 到了景区门口,家人让老人在一旁等着,他们去买票。老人走了一会路,腿有点酸了,瞧见旁边有几个石凳,就慢慢走过去坐下。这石凳看着普普通通,就是那种常见的景区石凳,没啥特别的装饰。 老人坐了一会儿,觉得有点累,就想往后靠靠,放松放松。他也没多想,身子往后一仰,可没想到,这石凳压根没靠背。 瞬间,老人的身体失去了平衡,整个人往后倒去。旁边的家人听到动静,赶紧转过头,只见老人重重地摔在地上,疼得直哼哼。 家人一下子慌了神,赶紧跑过去查看老人的情况。只见老人捂着脖子,表情十分痛苦。家人意识到情况不妙,立刻拨打了急救电话。 经过一番检查,医生告诉家人,老人颈椎骨折了。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老人一直接受治疗。 家人每天轮流在医院照顾老人,看着老人被病痛折磨,心里别提多难受了,很快就花出去了35万多。可即便如此,老人的病情还是没有好转,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老人离世后,家人觉得,景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石凳没有靠背,景区也没有在旁边设置任何提示,这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于是,家人找到了景区,要求景区赔偿。一开始,家人索赔77万,后来觉得这个数目有点高,又调整为28万多。 景区方面却觉得很冤枉,他们说,景区的石凳都是按照安全标准建设的,不存在质量问题。 而且,景区那么大,不可能在每个地方都设置提示。他们觉得,老人摔倒主要是自己的原因,景区不应该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最后,家人无奈之下,将景区告上了法庭。 景区到底有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该不该给家属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关键就在于景区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家属觉得景区石凳没靠背且没提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景区说石凳是按安全标准建设的,景区那么大,不可能每个地方都设置提示。 从实际情况看,景区石凳作为常见的公共设施,其本身的设计和存在并不必然具有危险性。 一般来说,景区内的石凳主要是供游客短暂休息使用,没有靠背是常见的设计,不能因为老人自己往后靠摔倒就认定景区存在过错。 而且,景区对于公共设施的管理,只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行业惯例,就很难认定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老人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有基本的判断。他在没有确认石凳是否有靠背的情况下就往后靠,这是对自己安全的不注意。 所以,景区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明显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一番审理,最终驳回了家属的诉求。 审理认为,景区石凳的建设符合安全标准,景区也没有明显的过错。而且,老人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判决案件受理费1801元由家属承担。 为什么判决案件受理费1801元由家属承担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本案中,驳回了家属的诉求,这意味着家属在诉讼中没有得到支持,属于败诉方。所以,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应该由家属承担。 从整个事件来看,景区在石凳设置和管理方面并没有明显的过错,而老人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家属痛失亲人,心情可以理解,他们想为老人讨个说法,也在情理之中。 可景区,也有自己的难处。景区那么大,游客那么多,要是每个地方都要设置提示,那得耗费多少人力物力。 而且,老人本身身体就不好,家人带老人出来游玩,就更应该时刻照看好老人,提醒老人注意安全。不能因为老人出了事,就把责任都推给景区。 出门游玩时,尤其是带着老人和小孩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老人和小孩的身体比较脆弱,容易发生意外。我们不能光想着享受游玩的乐趣,而忽略了安全。 景区是不是也可以考虑在一些特殊的地方,设置一些更明显的提示呢? 虽然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但至少可以减少一些意外的发生。 这样,既保障了游客的安全,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来源:纵览新闻 202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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