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气人了!”四川成都,一女子因地下车库的私人车位经常被他人占用,因此在其个人停

故人军情观 2024-06-16 09:51:21

“太气人了!”四川成都,一女子因地下车库的私人车位经常被他人占用,因此在其个人停车位上贴了几张“请勿占用、否则泼粪”的警告标语。可谁曾想,却仍然又有人故意占用其车位,导致其不能正常停车回家。女子一气之下,往乱停乱放车辆的引擎盖上泼猫屎,表达自己的不满。

罗女士家住在某小区,其买房时在离家比较近的地下车库处购买了一个停车位。随着入住小区的业主越来越多,地下车库的停车位就越来越紧张,所以经常有人乱停他人车位。

后来罗女士为了避免车位被占,于是在车位旁边的柱子上和车位上方张贴、悬挂了几张警告标语。警告标语的内容是“私人车位、请勿占用、否则泼粪、后果自负”。

可谁曾想,即便贴满了警告标语,却还有人无视警告,将车子停在罗女士的停车位上。刚开始时,罗女士会通过挪车软件联系车主,要求其挪车,可有的人车主却不接电话,这让罗女士非常恼火。

罗女士称,即便联系上对方,对方也仅仅是不慌不忙的过来将车开走,这种代价与其行为对罗女士所带来的后果完全不成正比。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所以经常有人将车停在罗女士的车位上。

最终,罗女士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故意霸占其车位的车子泼了猫粪,表达自己的不满。

1、罗女士此举不仅没有被网友批评,反而被许多网友点赞!有过这种经历的网友表示,谁经历过谁就能理解罗女士的心情以及理解其为什么会这样做,这都是被逼出来的,不能怪罗女士。

也有网友表示,罗女士算文明、客气的了。换成是我就不是泼猫粪,直接泼“人类的那种”,而且份量要大点,他们以后才不敢乱停乱放。

但也有网友担心罗女士此举会引来麻烦,比如说,车主会报警要求罗女士赔偿其洗车费等,毕竟法律只讲究依法维权,从来禁止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

2、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车位是罗女士合法购买的,其一方才有处分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害。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上述“使用”是指所有权人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并不毁损所有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上述“处分”则是指对所有物依法进行处置的行为。

其次,其他人未经罗女士允许就不能停,且罗女士有权出售或出租该车位,而其他人乱停乱放,就是侵犯了罗女士的财产权,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秩序。即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地下车库有一套管理秩序。即每位车主都要按照管理规定停车,不能以乱停乱放等任何方式去扰乱这种社会生活正常秩序。因此,多次故意霸占他人车位的,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就会以寻衅滋事对当事人,治安处罚。

最后,车主将他的车停在罗女士的私人停车位上,造成罗女士不能停车,妨害了罗女士对车位的使用,李女士可以起诉维权,要求车主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为这种事而去法院起诉太麻烦了,所以罗女士有权排除妨害。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是公民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也就是说,罗女士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确实有权排除妨害。但也有人认为,排除妨害是指报警求助解决,不可以泼猫粪的方式还击。

那么大家认为,罗女士的“反击”,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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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中二少年老了

中二少年老了

11
2024-06-16 12:41

物业干嘛去了?

雄猫

雄猫

2
2024-06-16 17:26

太温柔了,该搞轮胎,划漆,排气筒!

左右

左右

1
2024-06-17 11:12

公安机关履职缺失

故人军情观

故人军情观

当我们真正热爱这世界时,我们才真正生活在这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