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欺诈还是盗窃呢?”山东一女子到超市买榴莲时,总共花了差不多130块钱。榴莲过完秤后,女子便让超市服务员为其开榴莲。可服务员在开榴莲的过程中,却将一块很大的榴莲壳直接扔进垃圾箱。女子发现后立即制止,并要求服务员打开来看看。结果女子发现真的还有一房榴莲肉没有给开出来。事后有网友认为这是故意欺诈,但也有不同的意见。
一女子与家人去逛超市时,被水果区飘过来的榴莲香味吸引了过去。虽然价格有点贵,但女子还是没忍住买了一个。随后女子让服务员为其开榴莲,当时服务员当着女子的面,一共开出来有三房。
事后女子觉得有点奇怪,一般一个榴莲不应该有四房的么?可服务员当时却在最后一半榴莲壳中只开了一房,就直接将半边榴莲壳扔进了垃圾箱里。
当时女子已经离开了超市,也没有证据指责对方。次日女子再次来到该超市时,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测,又来到水果区买了一个榴莲。服务员过秤后大约是130元左右。
这次服务员开榴莲,女子留了个心眼,全程录视频。女子发现服务员欲故技重施时,直接叫住服务员,让他把准备扔进垃圾桶的那一半榴莲壳拿出来,看看另一边是不是还有一房。
视频清楚显示,服务员轻轻一掰,果然还有一房榴莲肉在里面。按照130块钱买4房榴莲的价格来计算,如果女子不及时制止,将损失30多块钱。
事后女子将视频发出来,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买榴莲一定要小心这种套路。不然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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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从服务员一下子就掰开、之前一天已经这样做过来判断,服务员绝对是惯犯,但超市老板对此知不知情,就不一定了,毕竟超市老板是按整只卖出去的。因此该网友认为是服务员个人行为。
也有网友表示,下班前打开那个垃圾箱,保证能找出来几个好多这样没开干净的榴莲壳,那里面的量绝对能拼出来好多个整只的榴莲。
还有网友表示,服务员运整只榴莲出去会被超市发现,拿装有榴莲壳的垃圾箱出去就会畅通无阻。
总而言之,网友们的意见,大多数都认为是服务员个人行为,但也有网友认为,可能是老板的意思,毕竟现在超市有很多一盒盒散装的榴莲肉卖。
那么从法律上讲,该怎么评价这件事呢?如果是服务员个人行为,又该怎么处罚?
首先,我们都知道买榴莲有点像开盲盒,有时候确实只能开到3房肉,但也有时候开到更多的肉。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商家明码标价、说清楚一斤多少钱,开出来多少就应该给消费者多少,这叫交易公平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公平权是指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准则,它意味着交易双方从交易中获利是均衡的,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当的。
其次,欺诈是指商家故意缺斤少两、以次充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是消费者多付钱少拿商品,且商家是故意这样做的,那么就属于欺诈。具体到本案中,服务员是不是故意的,前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付。
换而言之,只要女子向主管部门举报此事,且主管部门查实是超市老板授意的,那么女子可以退回货款130元,并获得三倍赔偿金500元。
最后,如果是服务员个人行为,将构成盗窃。
盗窃是指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财物秘密据为已有的违法犯罪行为。至于是违法还是犯罪,将视行为人的盗窃次数和价值来界定。
具体到本案中,女子支付130元购买榴莲后,这只榴莲就属于女子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服务员主观上是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么其就是趁女子不知情时将其财物·榴莲·据为己有的行为,故应当认定为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虽然一房榴莲的价值不大,不构成犯罪。一般只会治安处罚。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那将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换而言之,如果是服务员个人行为,且是惯犯,那服务员就构成盗窃罪,并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处3年以下。
最后,有懂行的网友建议,消费者买榴莲时尽量还是不要怕麻烦,拿回家自己开。如要商家开时,一定要让对方多砍几下,看看到底是不是全部已开完。
那么大家认为是服务员个人行为,还是超市行为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