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一对情侣未婚生下一个女儿后,支付3500工资让保姆带回家中照顾。可仅支付3个月的工资。两人就以没钱、已分手为由,拒绝支付工资且拒绝领回女儿。保姆则一直垫付生活费照顾孩子。6年后保姆因为孩子要上学办户口,将亲生父母告上法庭,主张孩子跟自己姓,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人。
屈先生与易女士是情侣关系,两人同居期间,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育有女儿小花。女儿10个月大时,屈先生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从事保姆工作的马女士。
事后双方约定,屈先生每月支付3500元工资,由马女士将小花带回家中抚养,屈先生则要每月定时给马女士发工资。
可仅发了3个月工资,屈先生就以与易女士分手了、自己没钱为由。既不支付工资也不领回女儿小花。
按理说,父母之间的纠纷与马女士没有任何关系,按照双方当时的约定,屈先生是有义务继续支付工资的,可屈先生却据此既不发工资,也不领回小花。
马女士照顾了小花三个月,有感情了,父母再不是,她都不忍心抛弃。只能自己出钱抚养。几个月后,屈先生因犯罪被法院判刑3年半。
可刑满释放后,屈先生还是之前的态度。马女士也曾起诉屈先生与易女士,可两人却不以为然,无视法院的判决。马女士便只能继续自己出资抚养。
马女士与小花共同生活期间,为了避免小花受到伤害,一直以母女相称。目前,小花已经6岁,是时候要上幼儿园了,上户口是大问题。
马女士无奈之下,将屈先生与易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两人的监护权,并判定其才是小花的监护人,且马女士为小花上户口时,要求登记为姓马。
1、网友们表示:不幸中的万幸是,小花的人生中遇到了马女士;马女士好人一生平安;坚决支持马女士;希望小花长大后要赡养马女士;屈先生与易女士均不配为人父母、必须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2、那么屈先生和易女士会被认定遗弃罪么?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上述所指的父母是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至于父母是未婚、已婚、离婚、再婚状态,都不影响双方法定抚养义务。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幼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中,屈先生与易女士是小花的亲生父母,两人均有抚养小花的义务,可两人却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因此两人有遗弃行为。
但要认定其构成犯罪,需同时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二是当事人主动报案。
也就是说,遗弃罪属于自告罪。即便行为人有遗弃行为,还要当事人主动报警后,公安机关认定是已经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刑事立案。
换而言之,马女士不带着小花去报警,即便我们都认为是属于情节恶劣的,都无法追究屈先生与易女士的刑事责任。
3、那么小花长大以后有赡养马女士的义务么?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具体而言,如果马女士与小花是收养关系,那么双方均有相互抚养、赡养的义务,这一点法律明确规定的。但是,本案马女士主张的仅仅是监护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实际积极履行抚养义务的,属于特定抚养关系人,被抚养人有赡养义务。
也就是说,小花长大以后有没有赡养义务,就要看双方的关系是否收养。即便不是,只要马女士一直将小花抚养成人,小花一样有赡养义务。
最后,“生而不养,断指可还;未生而养,几世难还!”笔者认为,做人一定要感恩。所以无论如何,小花长大成人后,都一定好好回报马女士的养育之恩!

寒云
还有这样的孩子么?我抱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