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孤寡老人获得176万元拆迁款后,多年没有来往的养女儿将老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一半的拆迁款。养女儿的前夫知道后,也跟着将老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4分之1的拆迁款。但老人同意分给前养女婿、养孙女,但坚决不愿意分给养女一分钱。
··:四川南充高坪区法院等·
黄大爷40多岁时,其母亲以黄大爷的名义领取了一个三个多月大的女婴,并登记下黄大爷的名下。
孩子领养回来后,黄大爷与母亲对养女黄女士视如己出,对其非常好。黄女士长大成人后,与刘先生结婚并育有一个女儿。刘先生与女儿也一起登记在黄大爷的户口簿上。
黄女士与刘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与黄大爷一起出资修了一栋两层楼的房子。房子建好后,黄大爷与母亲及黄女士一家三口,在新房子共同生活。
可房子修好没多久,黄女士就与刘先生离婚,两人协议离婚时,女儿归黄女士抚养。女儿长大后,黄女士为了给女儿更好的学习环境,带着女儿到城市生活,自己还在女儿的幼儿园找了一份工作。
可当黄大爷的母亲去世时,黄大爷给养女黄女士打了八个电话都没有接,加上黄女士搬出去后很少回来看望黄大爷母子俩,导致黄大爷心里认定黄女士就是个自眼狼。母亲去世后,黄大爷搬回破旧不堪的老房子独自居住,之后黄女士再来看他,都会被冷嘲热讽,甚至被赶走,之后两人很少再来往。
黄女士得知家里两套房子已拆迁、黄大爷总共获得了176万元拆迁款后,黄女士立即联系黄大爷,但黄大爷根本不愿意搭理她,并认定她是看到自己有钱了,要来分钱的。随后黄女士到主管部门了解情况。
黄女士经多方了解后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两套房子拆迁补偿款共计176万元,已到账40多万,但已被黄大爷全部取现,且黄大爷拒绝透露用到哪里;
第二,拆迁合同中的权利人包括前夫刘先生、养女黄女士及其女儿、黄大爷本人,即这176万元拆迁款实际是上述4人都有份的。
黄女士的前夫刘先生得知情况后,也将黄大爷告上法庭,主张其是拆迁合同中的相对人,其有权分得4分之一的拆迁款。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与黄女士的结婚证、离婚证和出资起房的转账凭证。
法院在开庭审理刘先生的纠纷案前,希望双方能够调解处理此事。黄大爷表示同意,刘女士见前岳父是孤寡老人,实在太可怜,同意只要给他15万就行。最终,黄大爷支付15万元给刘先生,解决纠纷。
可对于养女黄女士这边的诉求,黄大爷坚决不让步。经法院调解后,黄大爷同意给黄女士还在上学的女儿分得拆迁款,但黄女士还是一分都不愿意给。
对于父女俩的矛盾,除了上述黄大爷本人的陈述外,黄女士给出了不同的说法。黄女士表示自己承认当时奶奶去世时没有及时回来,自己错了。但其事后曾多次带着女儿去看望黄大爷,并表示要接黄大爷到城市里生活,但都被黄大爷赶走。
黄女士表示,其之所以会将养父告上法庭,是因为养父的大哥为人太狡猾,黄大爷的脚就是被其大哥小时候打残废的,之所以奶奶去世后,黄大爷不住在新房子住就是因为大哥会欺负他,且严重怀疑先到账的40多万拆迁款就是被别有用心的人拿走了。
对于黄女士的说法,得到前夫刘先生的证实。刘先生称,据其所知,黄大爷确实长期被大哥欺负,且其与黄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女士对养父不错。
那么从法律上讲,黄女士可以分得这笔拆迁款么?
首先,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也就是说,虽然黄大爷和黄女士不是亲生父女关系,但两人是合法收养的养子女关系,且是黄大爷将黄女士抚养成人的,因此,无论两人关系如何,黄女士都对养父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其次,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具体而言,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黄女士和其女儿都是拆迁权利人,这176万元拆迁合同当中两人是有份的,不然黄大爷不会同意分给黄女士的前夫及其女儿。
因此,不论父女俩的关系如何,从法律上讲,黄大爷都应当分给养女黄女士相应的拆迁款。
最后,法院还是想调解处理此案,化解两人的矛盾。在调解过程中,黄女士当面承诺,即便其分走了部分拆迁款,黄大爷永远是其父亲,无论日后黄大爷是想买房还是起房子,她都愿意拿出来用。
最终,经法院调解后,黄大爷同意支付养女黄女士及其女儿,共计50万元。即刘先生和黄女士及其女儿共计分走了65万元,黄大爷还有111万元养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