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女子与男网友相约到酒吧喝酒时,两人发生了争执,事后男网友借上厕所之机就开溜了。可女子联系对方并要求其回来买单时,男网友却发来酒店定位,并要求女子到酒店找他当面要钱。酒吧老板娘实在看不下去了,直接报警解决。
陈女士网上认识李先生后,与其互加·好友。事后两人联系频繁,且无话不谈,双方都有点相见恨晚的感觉。事发当天晚上,李先生声称自己心情不好,想约陈女士一起到清静一点的酒吧小酌两杯。
两人在刘女士经营的酒吧见面后,好像都对对方不太满意,并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了口角。两人争吵时的对话内容,刚好被路过的老板娘刘女士听见。
刘女士经营酒吧多年,什么稀奇古怪的事都见怪不怪了,所以留了个心眼,一直在暗中观察两人,结果却发现李先生借口上厕所之机,从后门开溜了。
陈女士见对方许久没回来,猜到对方是生气走了,于是其也拿起背包准备离开,刘女士见状,赶紧上前将其拦下,并告诉其消费300多元,还未结账。
起初陈女士还不信李先生会没买单就走了,于是当场弹视频给对方,结果对方承认没买单,但很快就以信号不好为由,挂了电话。陈女士顿时就气炸了。
随后陈女士和老板娘刘女士说自己与李先生其实不是很熟,第一次见面,且是李先生请客才来的。刘女士听到之前两人发生口角时的对话,所以也没为难陈女士,并要来联系方式主动联系李先生。
可谁曾想,得知刘女士的来意后,李先生却直接说与自己无关,并说找错人了,挂掉电话后便将刘女士拉黑。陈女士再去联系李先生时,李先生却直接发来酒店定位,并让陈女士到酒店找他当面要。
陈女士此时听明白对方图什么了,但其并没有答应,刘女士也是明事理的人,错在于李先生,且其也担心陈女士去了酒店后会,发生不好的事。于是刘女士只让陈女士支付一半的消费款,便让其离开。事后刘女士立即报警,请求民警帮其将钱要回来。
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持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先生主动请人出来喝酒,自己却开溜,再不合适也不至于为了那300多元逃单,是典型的渣男。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女士半夜还出去与男网友喝酒,心真大!还是第一次见面,花个一两百块当买个教训吧,以后可就要注意,不是每次都那么幸运的。
那么法律如何看待此事呢?这单应该谁买?
首先,古人云“一诺千金!”从法律上讲,这叫口头协议。即行为人一旦承诺,就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本条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做人做事要有诚信,即便是口头形式形成的约定,也受法律保护。当然,协议内容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网友见面请客喝酒的约定,并不违背上述原则,因此李先生有履行约定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也就是说,这300多元消费款原则上,应当由李先生全部承担。换而言之,陈女士已经支付的100多元,从法律上讲,是可以向李先生追回来的。
最后,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老板娘还有一半消费款没有收回来。即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李先生跑单了。
笔者认为,既然老板娘刘女士已经报警,且是以被跑单为由报的警。那么这个时候就要看李先生具体怎么做。即如果他老老实实把单买了或许这事就过去了,不同意结账那就是任意占有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最后,这件事情同时告诫我们,网络交友务必要谨慎,切勿因轻信他人,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导致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



大牛哥哥嘿嘿嘿
我没谈妥,撤了,这叫紧急止损
用户12xxx70
那娃想白漂!丢脸!
阿尔法
酒托吧,老板娘串通一气
用户42xxx09
警察管你这破事,让你去起诉
狙击手
平时聊天都是美颜,见了真人才知道对方的真容,只能跑路的。
石先生
不是酒托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