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名从事装修工作的男子买房后,因房子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未果后,

故人军情观 2024-06-12 10:40:40

湖南长沙,一名从事装修工作的男子买房后,因房子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整改,未果后,男子与另一名业主一起到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不曾想,男子在等待的过程中,用报纸折了一顶帽子并戴在头上却被认为是“披麻戴孝”,并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处治安拘留7日。事后男子不服,将处罚单位告上法院。

周先生是装修公司的油漆工人,其攒够钱后便在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可谁曾想,开发商建的房子居然有问题,随后周先生和小区另一业主胡先生,一起到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两人到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当天,周先生穿着印有其公司名字的灰色上衣和深色长裤的工作服,而胡先生当时则穿着蓝色上衣和深色长裤。

两人在主管部门的走廊处等待时,周先生无聊取来一张报纸折叠成一顶帽子,试戴一分钟左右。

万万没想到的是,就是因周先生这一举动被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是“披麻戴孝”,并报警。周先生解释称,自己是油漆工,当时只是想折完后带回去工作时用。但其辩解并没有被采信。事后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为由,对两人作出治安拘留7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拘留期满后周先生与胡先生不服,并告上法庭。为了证明自己当时的衣着打扮不是所谓的“披麻戴孝”。周先生还穿上了当时所穿的衣服和头戴的帽子,到殡仪馆门口与真正的披麻戴孝的打扮拍了照片·图1·进行对比,拟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寻衅滋事。

1、有网友表示,现在不是提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的么?怎么主管部门还这么“讲究”,怕这个?再说了,这个打扮没有问题啊,有必要那么敏感么?

2、周先生与胡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本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举证完全不一样,即前者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也就是说,被告不仅要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要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否则就会败诉。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周先生提供的对比照及事发时的现场照片,可以证明周先生与胡先生当时并没有“披麻戴孝”,即没有违法事实。

据此,法院支持周先生和胡先生的诉求,判定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即法院判定被告需撤销对原告周先生和胡先生的治安处罚决定。

最后,被撤销处罚决定后,周先生和胡先生没有着急去申请国家赔偿,而是向主管部门提交了《诬告陷害控告书》。事后主管部门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没有人诬告陷害周先生和胡先生,并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

但周先生和胡先生还是不服,并又告上法庭。目前,法院已支付两人的诉求,并责令被告依法重新进行处理周先生和胡先生的诉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周先生与胡先生的指控成立,那么有人就会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被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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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渴望孤独

渴望孤独

7
2024-06-12 11:03

谁开出的处罚?开出处罚的人是否受到调查?

守望&归期

守望&归期

6
2024-06-12 11:15

我干过油漆工。。确实是这么戴的

故人军情观

故人军情观

当我们真正热爱这世界时,我们才真正生活在这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