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一男子好不容易凑够首付准备买房时,刚好遇上岳父因身患重病急需用钱。后来男子因岳父卖房卖不出去,筹不到钱治病,将自己的首付款先借给岳父应急。事后岳父因没钱还,就将老家的一块宅基卖给了男子。可谁曾想,岳父因宅基地拆迁获得100万后,却全部分给几个子女。男子一气之下,将岳父的4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告上法庭。
男子赵某与妻子结婚后,一起到外地务工多年。虽然两人没有当地户口,但夫妻俩在当地打拼多年,已然是半个本地人,为了能够在当地扎根,夫妻决定存够首付后,就在当地买一套房子。
可谁曾想,赵某刚攒够首付,妻子就和他说,岳父生病了急需用钱治病。夫妻俩心想,这个时候可不能买房,不然没有办法和兄弟姐妹们交代。
岳父一共有4个女儿、一个儿子,全部都已经成家立业。岳父平时最宠爱自己的儿子,但奈何儿子不争气,父亲患病时其根本拿不出钱来带父亲看病。
事后岳父决定卖房看病,儿女们没有人反对,但相熟的中介却和岳父说,卖房可遇不可求,不是一时半会就能套现的。
果然,岳父将房子挂盘很久都没有卖出去。随后女婿赵某因担心岳父把病拖久了,以后没有办法治,遂主动拿出8万元借给岳父,以解燃眉之急。
事后岳父为了感谢赵某,将老家一块宅基地作价8万元卖给了赵某,赵某表示接受。当时几个子女都知情,也没有人站出来反对。毕竟这是救命之恩,且赵某作为女婿也没有赡养的义务。
可两年后谁也没有想到,当时赵某买下的宒基地居然赶上了拆迁。可让赵某更没有想到的,岳父竟然瞒着自己,将100多万的拆迁款全部分给了儿女们。
岳父病重时,赵某碍于对方是自己岳父,且时日无多,不敢与其翻脸。岳父去世后,赵某越想越生气,其认为岳父有难时自己出手相救,可事后其却将自己应得的拆迁款,全部给了自己妻子以外的儿女们,且绝大部分还给了从来没有贡献的儿子。
赵某一气之下,将岳父的5个儿女,一起告上法庭,其中还包括自己的妻子,主张继承人必须返还承担偿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表示,妻子有没有分到钱,丈夫赵某难道不知道么?为什么他连妻子也要一起告上法庭呢?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具体而言,岳父的妻子、父母均已去世,且其并没有立下遗呢嘱,因此其遗产应当由其5个子女继承。
也就是说,在岳父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赵某的妻子到底有没有继承,其夫妻俩说的不算。即赵某只有通过将5个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告上法庭的方式,来让法院调查并确认。
其次,虽然一开始时赵某与岳父之间只是借贷关系,但其在自愿的情况下,将宅基地卖给赵某,那么这块宅基地真正的财产所有人是赵某,当时,两人的借贷关系,也会因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而灭失。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换而言之,这块宅基地的拆迁款依法应当归赵某所有。即岳父获得这100多万拆迁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不当得利,赵某有权主张返还。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后,现在的情况是,岳某将这个100多万拆迁款据为已有后,留给了儿女们。即儿女们继承了岳某本应有返还义务的拆迁款。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没有义务清偿。
也就是说,只要有人继承了岳父的遗产,那么其就要在继承范围内,承担岳父本应当清偿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赵某的妻子没有继承岳父的遗产、岳父的儿子继承了大部分遗产、大女儿继承了30万,其他两个女儿继承了一部分。
综上,法院依法判定岳父的4个子女需共同承担支付赵某100多万的义务,且还应当承担案件的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