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男子排了将近7年,终于等到了公租房名额,办理入住手续后,竟意外得知这套房子里,前一任租客,在里面去世好多天才被发现。男子又害怕又膈应,他提出换房,理由是没有提前告知,心理上无法接受。不料,被住建局以房屋设施完好,符合居住标准为由一口拒绝,双方经过多轮协商,最终达成折中方案,但男子7年的等待,等于白熬了。 陈先生是深圳户籍轮候家庭。 今年4月,他参与了城市花园腾退公租房的配租,成功选定了一套38平米的一居室。 5月19日,他把所有入住流程都走完了,手续齐全,钥匙到手。 等了快7年,终于有了个落脚的地方,他正准备张罗着搬家。 哪知转折来得特别突然,物业上门核对水电表时闲聊,对方说小区里一户有老人离世。 陈先生只当是闲聊,并没在意。 不料,走到陈先生家房门口,物业人员话锋一转,确认出事的就是他分到的这套房子。 物业称,原住户是个独居老人,家属很久联系不上,求助物业,物业上门才发现,老人已经去世好多天了。 这件事发生的具体时间点很关键。 陈先生不是在选房阶段知道的,也不是在签合同之前知道的。 他是在办完所有手续、拿到钥匙之后,从物业工作人员嘴里"意外"听到的。 也就是说,住建部门在配租时没有告知,物业在交接时也没有主动说明。 知道真相后,陈先生立刻停止了所有行为。 很在意这件事,一个老人在屋里去世,很多天才被人发现。 那个画面久久停留在他的脑海中去除不了,令他不寒而栗,站在门口都背发凉,出了一身的白毛汗。 陈先生心里膈应急了,心理上完全不能接受,他打定主意,无论如何不能住进去。 陈先生没有搬家,第一时间向住建局申请调换房源。 他认为,这种特殊情况应事前说明。 公租房是保障住房,按理说应该比市场化的租赁更透明、更规范才对。 一开始,住建局态度很强硬,房子没问题,老人是自然身故,基础疾病走的,不是刑事案件,也不是传染病。 家属办完退房后,住建联合物业做了全面查验。 墙体防水、水电燃气、门窗柜子都是好的,设施完好,符合入住标准。 既然房屋居住条件不存在问题,陈先生提出的换房要求,被直接拒绝。 而且,如果他主动退房,就会直接移出轮候库,7年排队的排名全部清零。 因此,陈先生面临两难选择:要么住进这套发生过独居老人离世的房子,心里膈应着住下去; 要么退房,7年的等待一夜归零,再重新排起。 陈先生非常憋屈,多次找到住建局协商。 经过多轮协商,最后达成了一个折中方案:准许陈先生退房,保留原有的轮候位次,但只能等下一轮配租。 也就是说,他保住了排队资格,但这次分到的房子没了。 下一次什么时候有房、能不能排上,都是未知数。 七年等来的这次机会,实际上还是白白错失了。 这个结果,法律上说没什么毛病,但情理上让人非常不舒服。 住建局表示,配租公示只需要标注地段、户型、面积、租金这些房屋硬件信息。 没有任何条例要求,公示前承租人身故,这类个人相关情况。 所以主管单位和物业,没有强制公示义务。 老人的去世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住建局觉得没有必要、也无权主动对外披露。 但问题在于,公租房不是普通商品。 轮候家庭,动辄排队好几年,他们对房子的期待和依赖,远比市场上随便租个房的租客要高得多。 几百万深圳人,排着公租房的队,等几年、等十几年的大有人在。 在这种背景下,把一套刚发生过独居老人离世的房子定向分配出去,又不做任何说明,是不是合理? 再看一个细节,物业工作人员在闲聊时,能准确说出哪一户出了事,说明这件事在小区内部不是秘密。 那么住建局和物业,在做房源查验、腾退交接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这个情况。 知道,但不说,法律没要求,所以就不做。 这种无规定即无需作为的思维,用在别的事情上或许可以。 但用在公租房配租这件事上,让人觉得太冷漠。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租房配租公示内容仅包含房源位置、户型、面积、租金等房屋物理属性信息。 本案中,此规定可能忽略了,公租房轮候家庭,对房屋的特殊期待和需求。 对于普通人来说,花费数年时间轮候公租房,对房子寄予了厚望。 而前租户在屋内离世这一情况,可能会对其心理产生较大影响,影响其居住意愿。 虽然,房子符合居住标准,但从居住体验,和心理感受角度,这一信息对轮候家庭是重要的,应当予以考虑,而不仅仅依据该条款不予告知。 再说,独居老人在屋里离世多日才被发现,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老人走了,房子腾退了,这套房子变成了一个房源指标,被排进配租系统。 但这种情况,可能直接决定一个轮候家庭,要不要选这套房。 一个简单的主动告知,就可以避免,让一个排队7年的家庭,陷入住也不舒服、退也不甘心的困境。 有人说,陈先生嫌弃,说明他还有选择的余地。 对此,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