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真大!河北秦皇岛,男子申请待岗3年后,竟连续21年没去公司上过一天班,期间公司

韩胤案件 2026-06-09 17:40:14

脸真大!河北秦皇岛,男子申请待岗3年后,竟连续21年没去公司上过一天班,期间公司也没找他,但一直给他交着养老保险。21年后,他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生活费,加补偿金共计36万。法院判决,出乎人们的意料! 1989年11月,张某入职当地一家公司,这一干就是十几年。 2002年9月,他突然向公司提交了一份内部待岗申请,申请待岗3年。 公司批准了,从当年10月1日起,张某就再也没来上过班。 他的待岗期,到2005年9月就结束了。 期满后张某该干嘛干嘛,并没回公司,公司也没通知他回去上班,双方就像相互忘记了对方。 张某整整失联了21年,这期间,公司一直给张某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23年12月19日,公司突然通知张某回去上班,每月工资给2200元。 后来又改口只给1500元,张某觉得,这个工资连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他拒绝上班。 但公司方,对这个说法并不认可,双方各执一词。 张某认为自己吃了亏,转头就去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5日解除。 还要求公司支付2004年10月,到2023年12月期间的生活费23.3万余元,再加经济补偿金12.7万余元,共计超36万。 仲裁结果: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5日解除,对张某的其他请求一概不支持。 张某不服,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这20多年里,公司从未向张某出具过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张某也确实从未回来工作。 双方之间,早就没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了,继续维持劳动合同已没啥实际意义。 法院认定,这种状态属于劳动关系中止,而非解除。 既然张某主张,在2023年12月25日解除,法院认可了这个时间点。 那么张某主张的36万赔偿金,公司到底该不该给? 法院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张某申请待岗3年,这属于非因他本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在这3年待岗期内,公司应该按照规定,支付他生活费。 这是因为虽然劳动者没有实际工作,但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且是用人单位同意待岗,导致张某未工作。 所以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 但待岗期满后,张某20多年未提供劳动,公司也未要求其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前提了,公司无需支付待岗期满后的生活费。 张某主张的是2004年10月到2005年9月这一年的费用,算下来是4992元,所以这笔钱公司得给。 但张某想要的是21年的生活费,法院直接否了。 他没有给公司提供劳动价值,还要求支付20多年的生活费,有悖公平原则。 这种情况,在法律实践中叫做长期两不找,双方都不找对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 至于张某主张的12万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张某是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而且他20多年没来上班,这种情况下要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判决结果: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25日解除,公司支付张某生活费4992元,其他诉求全部驳回。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都上诉了。 张某要求改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办各项保险、支付23万多生活费。 公司则连那4992元都不想给。 4月28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看起来离奇,其实暴露了两个很现实的问题。 张某申请待岗3年,期满后21年不去上班,也不跟公司沟通,等到公司叫他回去上班了,他嫌工资低不去,反手就要36万。 这种行为往轻了说是躺平,往重了说就是利用制度漏洞占便宜。 他觉得公司给他交着养老保险,就说明劳动关系还在,那他就该拿生活费。 但他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换报酬,你20多年没出过一天力,凭什么要公司养你一辈子? 法律保护劳动者,但不保护不劳而获者。 但公司也不咋地,一个员工21年没来上班,公司居然没有任何处理动作。 既不安排工作,也不解除合同。 养老保险还一直给他交着,白白承担了20多年的社保成本。 作为一个正规企业,员工长期不到岗,连最基本的考勤、考核、劳动关系管理都缺失。 说明这家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存在巨大漏洞。 法院的判决,既维护了劳动者在合法待岗期内的权益。 又堵住了借待岗名义,长期不上班还伸手要钱的漏洞,分寸拿捏得到位。 最终,张某只拿了4992元,但公司白给他交了20多年的养老保险,他其实并不亏。 这个案子提醒:别以为长期不上班,还能理直气壮要钱,法院不惯这毛病。 对用人单位来说,员工长期失联不处理,拖得越久风险越大,别等被反咬一口才后悔。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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