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350元买了两个榴莲,出于孝心,把其中一个送给了岳母,万万没想到,岳母和大姨子吃完之后,跑了一晚上厕所,整个人都要拉虚脱了。岳母仔细一看,这才发现,榴莲有一半已经发霉变质。男子得知此事后,感觉脸都丢尽了,立刻找到超市,要求赔偿1000元,但超市仅同意退部分榴莲的价格。双方协商不下,男子将此事曝光给记者,事情很快出现了反转。 5月23号,傅先生的母亲去超市购物,特意花近350元买了两个金枕榴莲。 出于孝心,傅先生直接把其中一个完好的榴莲送给了岳母,让岳母也尝尝鲜。 谁知,第二天,傅先生就接到了妻子的消息,岳母一家人吃完榴莲后,全都出现了拉肚子情况。 岳母、住在家里的大姨子,还有家里的小孩,三四个人都中招了,症状轻重不一。 据家人回忆,吃完榴莲大概四五个小时,几个人就轮番跑厕所。 因为事发的时候已经是深夜,不方便去医院,一家人只能自行吃了家里备用的止泻药应急,好在第二天身体没有出现严重不适,大家才没去医院做详细检查。 随后家人仔细查看剩下的榴莲,这才发现,这个榴莲外表看着完好,部分果肉也新鲜正常,但仔细一瞧,其中一半果肉已经发霉腐烂。 大家吃的时候完全没看仔细,事后发现问题。 一听这话,傅先生别提多尴尬,多丢脸了。 送礼本是一份心意,结果送出去发霉的问题水果,还害得岳母一家老小身体不舒服,好好的孝心变成了错事。 为了保留维权证据,傅先生立刻把家里剩下的另一个榴莲冷冻保存了下来。 随后,傅先生找到涉事超市沟通处理,可超市给出的解决方案,一开始超市只同意对问题榴莲做部分退款,没有任何额外补偿。 傅先生对此特别不认可,他觉得超市是正规品牌门店,有日常巡检的职责,本该提前排查出发霉、腐烂的变质水果,杜绝问题商品上架销售。 如今,出现了这种食品安全问题,超市明显存在疏漏。 虽然榴莲本身价格不算高昂,但超市不负责任的处理态度,他咽不下这口气,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赔偿1000元。 双方僵持不下,后续相关部门也介入了调解。 但因为榴莲属于初级农产品,内部果肉好坏没办法从外观直观判断,相关部门认可了超市的初步方案,直接终止了本次调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傅先生购买的榴莲果肉发霉腐烂,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经营的“腐败变质”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超市作为经营者,负有查验食品质量、杜绝变质食品上架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初级农产品外观难判断”为由免责。 傅先生家人食用后出现腹泻,已构成人身损害,依法有权主张退款、医疗费等实际损失。 傅先生提出1000元赔偿,完全符合该法条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傅先生气炸了,十天之后将此事反映给了记者,在记者的协调下,超市最终同意,为傅先生全额退还两个榴莲的货款,另外再额外补偿100元。 综合考量之后,傅先生最终认可并接受了这个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