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残至极!贵州铜仁,34岁男子和朋友合伙开饭店赔钱了,因分摊债务纠纷,持菜刀和尖刀蹲点,将曾与自己有口角的无辜厨师当场刺死。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双方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男子有自首情节,最终改判死缓。受害者家属不服申诉,不料,被法院驳回,并希望家属息诉服判。 这起恶性故意杀人案件,仅仅因两万块钱而起。 张某在一家餐厅打工时,认识了厨师罗乙,俩人关系不错。 后来张某辞职自己开饭店,拉罗乙一起干,结果生意不好店关了,还欠了两万多货款。 张某觉得,开饭店欠下的债,应该跟罗乙平摊。 那天,张某找到罗乙上班的餐厅找他,罗乙拒绝承担损失。 这时候,另一个厨师罗甲帮罗乙说了几句话,把张某气坏了,两人当场吵起来。 双方就这么个口角,张某从此记恨上了。 他觉得,我又不是找你罗甲说事,管你什么事,你不是愿意担事儿吗,这次我就连你一块儿教训! 两天后,晚上9点,张某带着菜刀和尖刀,蹲守在餐厅后门,专等罗甲、罗乙下班。 罗甲先出来,张某上去纠缠,让他打电话把罗乙也叫出来。 罗甲不干,被张某追着拉扯。 为了摆脱他,罗甲打了张某一下。 不料,张某直接掏出刀,对着罗甲就是一顿捅刺。 捅完人,张某自己报了警,等着警察来抓,120到的时候,罗甲已经死亡。 张某自知惹下了大祸,却一点都不慌张,还对后面的事做了安排。 原来张某有犯罪前科,早在201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他就是个惯犯。 案发前,张某把自己赊欠的货款账单,发给了女友。 案发后,他又把女友叫到现场,把苹果手机交给她,让她卖了还债。 庭审的时候,张某说了一句,让所有人后背发凉:“如果不判我死刑,我出来之后,肯定还要杀罗乙。 案发后,张某和家属,从头到尾没给受害者家属赔过一分钱。 倒是他女朋友,自己捐了一万,罗甲兼职的餐厅给了两2万,罗乙上班的餐厅给了3万。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犯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仅仅因为两万块钱分摊的纠纷,蹲点预谋报复杀人。 在罗甲不配合时,当场两人捅死,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 张某还当庭威胁,出来还要杀人,毫无悔罪表现。 虽然他主动报警有自首情节,但极其恶略,自首不足以从轻。 2024年12月30日,法院一审判张某死刑,附带赔偿受害者家属10万块。 一审宣判后,两边都不服,都上诉了。 2025年12月25日,省高院二审反而改判了: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改判的理由两条:一是,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 二是,张某有自首情节,死缓加限制减刑,意味着张某至少要在监狱里蹲上二十七八年。 受害者父亲接受不了这个结果。 他们家是贵州农村的,靠打工为生。 罗甲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出事的时候女儿才5岁,儿子才1岁多。 家里刚按揭买了房,还欠着银行10多万的贷款。 罗甲白天在工厂食堂上班,晚上去某餐厅兼职,就是为了多挣点钱。 现在儿子人不在了,儿媳妇一个月挣4000来块,房贷就要2000多。 两个老人还要带两个孙子,家里困难到连律师都请不起,靠的是司法援助。 二审判决后,家属提出了申诉。 罗甲父亲认为,张某毫无悔罪之意,当庭威胁出狱后还要杀人,危险极大。 而且张某又有抢劫罪的前科,案发后一分钱没赔,这种人不该判死缓。 但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驳回了申诉,让家属息诉服判。 这个案子,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在于,一个当街预谋杀人、手段残忍、有前科、当庭威胁继续杀人的人。 就因为“民间矛盾激化”和“自首”这两个情节,从死刑改成了死缓。 民间矛盾激化这个理由,本来是针对那些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 用来区分,纯粹的恶性暴力犯罪。 但这案子真的是民间矛盾吗? 就因为罗甲帮同事说了几句话,就去蹲点、带凶器杀人。 这叫哪门子的民间矛盾? 这叫迁怒无辜,这叫蓄意报复! 张某确实自己报了警,法律上是自首。 但问题是,自首这个情节的在司法实践中,从来不是“有就一定要从轻”的条件。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极大、毫无悔意的罪犯从轻,合适吗? 而受害者家属要的不是张某坐多少年牢,而是杀人偿命,为33岁的儿子讨回公道! 一个在法庭上公然叫嚣:出来还要杀人”的人,被判了死缓,他认吗?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某因口角蓄意杀人,手段残忍,有前科且无悔意,本符合重判情形。 二审以民间矛盾引发、自首改判死缓,体现了法律会综合案件情节量刑。 2万块钱的纠纷,帮同事说了几句话,一条命没了,一个家散了。 而那个手持双刀,当街杀人的张某,因为主动打了一个报警电话,留了一条命。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