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更冤?云南景洪,男子开车出小区,一骑自行车路过的男子,被突然驶出的车吓了一跳,

韩胤案件 2026-06-06 12:43:28

谁更冤?云南景洪,男子开车出小区,一骑自行车路过的男子,被突然驶出的车吓了一跳,对方骂了一句脏话后离开,男子驾车追赶逼停对方,两人发生争吵、推搡,男子突然倒地,送医后因脑动脉瘤破裂死亡。对方被刑事立案,后又被撤案,家属起诉索赔88万余元,一审法院仅判赔5000元,男子家属不服,已提起上诉。 2023年6月,那天王某骑车经过某小区门口,肖某的车突然出现吓了他一跳。 王某下意识骂了一句脏话,然后就骑车走了。 没想到肖某不依不饶,直接开车把王某逼停,两人都停下车,就在原地吵了起来。 据王某称,当时肖某情绪激动,动手打了他一拳,肖某还要打第二拳的时候,他伸手推挡了一下肖某的肩膀。 肖某往后退了两步,俩人又吵了几句,肖某突然倒地。 120来了把人拉走,两天后,肖某在医院离世。 经司法鉴定,肖某的直接死因是,脑底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 头上有伤,枕部有一块头皮挫伤和血肿,法医表示这个伤很轻,不是直接致死的原因。 倒地的时候,磕在地上也能造成这种伤。 另外,尸检发现,肖某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是95.36毫克每100毫升,当时属于醉酒状态。 事发后,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王某立案。 不料,两年后,也就是2025年3月,警方宣布撤案。 理由是,王某无法预见,一次普通的吵架和推挡,就能让对方突发疾病离世。 肖某的死亡,主要还是因为他自己有病、喝了酒,再加上情绪激动导致的。 肖某的家属肯定不服气,他们认为,事发地没监控。 肖某到底怎么倒地的,只凭王某自己说,目击者也没看清楚。 而且鉴定报告上,明明写了头上有伤、肩胛部也有伤,证明肖某倒地是因推搡、殴打造成的。 警方撤案后,家属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承担80%的责任,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这些,总共8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肖某是情绪激动,加上自身健康问题,导致动脉瘤破裂死的。 王某对死亡这件事不负主要责任。 也没有证据证明,肖某被王某殴打了。 另外,是肖某自己开车逼停对方,主动下车吵架,不是王某找他的麻烦,所以肖某的过错很明显。 再加上肖某酒后驾车,本来就容易情绪激动。 法院认定,肖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不是王某造成的。 但王某在这个过程中和肖某吵架,确实有可能是肖某发病的诱因之一,所以王某有一点轻微的过失。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肖某争吵、推搡,虽然肖某的死亡,主要是因其自身疾病,和醉酒等因素。 但王某的行为,客观上激化了肖某的情绪,是肖某动脉瘤破裂的诱因之一,存在一定过错。 也就是说,王某的行为侵害了肖某的生命权,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这也是法院判决王某赔偿肖某家属,精神损失费的法律依据之一。 2026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给肖某家属5000块精神损失费,其他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9874块的案件受理费,家属自己承担9824块。 家属当然不服,已经提起上诉了。 他们仍认为:王某骂脏话,引发了双方激烈争吵,和肖某情绪激动。 王某的推搡,又造成肖某倒地后头部外伤,这恰恰是司法鉴定中明确“诱因”。 你不推搡,他会倒地吗,这中间有因果关系,凭什么只赔5000? 其实,案子刑事和民事的判断标准,是完全不一样的。 刑事上要定王某的罪,得证明他的行为,是导致肖某死亡原因。 而且他主观上要有能够追责的过失。 一个正常人,跟人推搡了两下,吵了几句嘴,确实没法预料到对方脑子里有个动脉瘤,一激动就破了。 所以,刑事撤案,没问题。 但民事侵权不一样。 民事上,只要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诱发、助推的作用,哪怕只是很小的作用,也可以认定有因果关系。 王某跟一个醉酒的人持续争吵,客观上确实激化了肖某的情绪,成了动脉瘤破裂的诱因之一。 虽然不是主要原因,但民事上存在轻微过错,所以法院判王某赔5000块。 而肖某家属,还要承担9824元的案件受理费。 这就等于,肖某家属打了一场官司,耗费两年多的时间和精力,只拿到5000块钱。 最终自己还搭进去4000多块钱,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服,已提起上诉。 这个案子,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 特别是那些患有基础病的人,喝了酒之后,情绪一激动,血管真的会爆。 另外,千万别酒驾,也别路怒,为了一点通行的小事,追上去跟人吵架,最后搭上自己的命,不值当。 就像本案中,王某被判赔偿5000块,还被刑事调查了两年多。 肖某家属要上诉,赔偿金额最后会不会变,还得看二审怎么判。 但不管最终赔多少,人都已经没了,这才是最可惜的。 对此你怎么看? 时政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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