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北京通州,王先生8400元每月租了一套恒温恒湿新风系统的“科技住宅”,租期截止时,房屋墙壁上都是霉斑和脱掉的墙皮,房东怀疑是租客开窗通风导致房屋发霉,拒退押金,索赔万元。 2024年初,北京王先生在通州区用8500的月租租下了一个恒温恒湿新风系统的科技住宅,租期为一年,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一开始,王先生对这个高科技住宅非常满意,虽然租金略高,但整体来说房屋宽敞通透,居住体验也很好,王先生很开心。 但入住久了,屋里子长年不开窗,空气闭塞,虽然温度、湿度都很适宜,但都比不过一阵穿堂风沁人心脾。于是,在租住期间,王先生偶尔会打开窗户通风。 十个多月后,王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房子墙壁表面居然长了一些霉菌,于是王先生立刻联系小区工作人员询问能否处理。 工作人员回复说:夏季开窗会导致新风系统调节气温功能失衡,才造成墙面结露发霉,这种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无法处理。 为了避免霉菌扩散,王先生只好自行买了除霉剂除去墙面的霉菌,并且没有再开窗,防止产生新的霉菌。 距离发现霉菌两个月后,房子交房了。前来收房的房东李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的屋子不仅存在霉斑,有的地方墙皮也脱落了。 房子租出去的时候好好的,租了一年,变得破旧不堪,自己的高科技住宅因为这些霉点变得上不了台面。 李先生气急了,于是他拒绝退还王先生的押金,并要求王先生赔偿维修费万余元。 王先生一听也很不满,房子长霉菌是因为自己开窗了,但是开窗通风是一个很正常的行为。呼吸新鲜空气是住户的权利,自己为这个正当权利付费赔偿才是不合理的。 对王先生来说房子长霉,纯粹是无妄之灾,自己从未想过故意损毁房子,只是想感受一阵自然风,就莫名其妙要赔偿一大笔钱。 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庭审时,租客王先生要求房东李先生返还押金,并赔偿因房屋发霉导致衣物送洗的财产损失。李先生则提出反诉,要求王先生赔偿维修发霉部位的财产损失。 最终依法判决李先生全额退还王先生押金,并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这个事件涉及到法律条文主要来自《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第709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在签订合同时,房东合同未约定开窗限制,租客按普通住宅“通风换气”的通常性质使用。因科技住宅的特殊性超出了普通人认知,认定王先生的行为符合“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民法典》第710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租房期间,房东李先生没有告知王先生不能开窗,未尽到特殊告知义务,对王先生来,开窗是合理使用,墙面的破损是“合理损耗”,因此不需要赔偿。 《民法典》第708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房东的告知义务是“适租义务”的重要延伸,对于科技住宅这类有特殊限制的房屋,房东必须主动披露使用禁忌,否则不能将后果转嫁给租客。 其实,事件的判决关键就在于对于科技住宅、地暖房屋这一类特殊房型,业主在租赁时,是否有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承租人充分知晓居住其中的注意事项。 承租人知晓房屋使用注意事项后,按照操作说明使用房屋设施,避免因不当操作导致设备损坏或房屋受损。 即使因房屋租赁问题产生争议,租赁双方也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协商,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共同推动争议妥善解决。 科技带来的便利既不是房主当甩手掌柜的理由,也不是租客忽视使用规范的借口。科技是工具,契约是基石。双方权责明晰,才能让科技的春风真正吹的舒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