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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 2026-05-22 16:00:41

#姐姐为亡弟追凶案二审宣判#【维持死缓判决!“姐姐为亡弟追凶”案二审宣判】#姐姐为亡弟追凶案二审维持死缓判决# 5月22日上午,记者从被害人李焕平的姐姐李海玉处了解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姐姐为亡弟追凶”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此前一审作出的判决。

该案源于1992年的一场工资纠纷,当年12月22日上午,时年21岁的易某华(曾用名易长青)到雷州市北和镇鹅感村向被害人李焕平的父亲李中祥讨要工钱未果,双方发生争吵被劝阻后,易某华心生怨恨。当日下午,他前往李焕平就读的迈车坎村小学,谎称李焕平母亲生病需回家探望,将年仅9岁的李焕平骗离学校,带至该村村前池塘旁的甘蔗园内,持刀捅刺李焕平左胸部等要害部位致其死亡后潜逃。

案发后,李海玉便踏上了漫长的追凶之路,辗转多地寻找线索,从未放弃为弟弟讨回公道。

历经多年跨省追查与司法程序推进,该案于2024年11月1日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2025年12月23日,湛江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易某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其赔偿李海玉经济损失人民币66726元,驳回李海玉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潮新闻此前报道,一审宣判后李海玉明确表示难以接受判决结果,庭审中听到弟弟遇害的细节时情绪崩溃,出现全身颤抖、呕吐的情况。她在宣判当天便前往弟弟的遇害地和埋葬地祭拜,将判决结果告知弟弟,并坚定表示会申请抗诉,继续维权。

一审宣判后,易某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辩称其行为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李海玉则上诉认为一审赔偿金额过低,无法弥补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与沉重的心理创伤。

2026年4月8日,该案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择期宣判。

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易某华为泄私愤,持刀杀害无辜儿童,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上诉人易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因犯罪行为造成李海玉的经济损失,易某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海玉其余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潮新闻 记者 汪驰超 季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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