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一所小学课间休息时,2名6年级女同学打架,刚好被路过的女老师看见,就上前去劝架,结果遭其中一个女同学用“镊子”戳伤了眼球,先后两次接受眼球手术,视力受损严重,因为涉事学生未满14周岁,警方不予行政处罚,女老师不接受,要求行政复议,目前女老师已经完成工伤鉴定,后续将开展伤残鉴定,同时已对涉事学生做出处置,关于经济赔偿和其他一些问题,学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瑞安这桩事最近看得人心里堵得慌,好好的老师上班时间管学生,最后差点把眼睛搭进去。 事发是在小学的课间,两个六年级的孩子不知道因为什么起了争执,越吵越凶直接动起了手,周围的小孩劝不住,乱哄哄地挤成一团。 刚好有个女老师路过看见,怕孩子下手没轻重闹出伤,赶紧上前想把两人拉开,谁能想到祸从天降。 拉扯的过程里,其中一个女同学手里攥着的镊子没拿稳,直接冲着女老师的眼睛就戳了过来。 当时老师就疼得站不住,捂着眼睛蹲在地上,血顺着指缝往下流,旁边的孩子都吓傻了。 学校赶紧把人往医院送,检查结果出来所有人都捏了一把汗:眼球受伤严重,得马上做手术。 前后折腾了两次手术,命是把眼球保住了,但视力损伤已经不可逆,以后看东西都受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都成了问题。 这事后续的处理更是让人唏嘘。 报警之后警方一查,动手的学生还没满14周岁,按照法律规定没办法给行政处罚,只能让家长加强管教。 女老师这边肯定接受不了,自己平白无故受这么大罪,连个说法都没拿到,已经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想给自己讨个公道。 现在老师这边的工伤认定已经下来了,接下来还要做伤残鉴定,该走的保障流程都在走,但受伤的损失光靠工伤肯定补不回来。 学校现在也在中间协调,组织老师家属和涉事学生家长坐下来谈,该赔的医药费、营养费,还有后续的康复费用怎么算,都得一点点捋清楚。 其实这事最让人心寒的地方在于,老师本来是出于责任心管学生,最后却落得这么个结果。 换谁谁都委屈,本来是怕孩子受伤才上前劝架,结果自己成了最惨的那个。 而且涉事的孩子年纪小不用担行政责任,不代表不用承担其他后果,该赔的钱一分都不能少,家长也得好好反思,平时怎么教的孩子,上学随身带这么危险的东西,闯了祸不能就这么轻飘飘掀过去。 也给所有学校提了个醒,一方面得给老师做好安全保障,不能让履职的人寒了心。 另一方面也得给学生做安全教育,尖锐的危险物品不能往学校带,真出了事谁都担待不起。 至于那些动歪心思想撇责任的,也别想着躲,该负的责任怎么都逃不掉。 这件事最戳人的点,就是好人履职反而受了无妄之灾。 老师看见学生打架上前拉架,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责任心,换任何一个负责任的老师都会这么做,结果落得视力永久受损的下场,换谁谁能不寒心? 现在最该捋明白的,就是责任不能让老实人担。 老师是在上班时间、干工作分内的事受的伤,工伤该认认、待遇该给给,学校首先得把保障给足了,不能让出力的人再吃亏。 至于涉事学生那边,年龄小不是免责的挡箭牌,小孩不懂事,家长的责任总跑不了吧? 平时没教好不能带危险物品进校园,闯了祸就该站出来承担,医药费、营养费、后续康复的钱该赔就得赔,要是总想着“孩子小不懂事”就糊弄过去,那以后还有谁敢管学生? 我们得给愿意管事的老师撑腰啊。 要是下次再有老师看见学生打架,先想到“我上去拉架受伤了没人管”,犹豫着不敢上前,最后吃亏的还不是学生? 该给的保障要给到位,该追的责任也要追到底,这才是给所有人吃定心丸。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涉事学生未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持危险物品入校并致老师受伤,家长未尽到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全部侵权赔偿责任,不存在因年龄免除此类民事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