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远光灯晃得睁不开眼!”宁夏男子夜间开车撞死行人,交警:对向车开远光灯负次责,司机本人主责被判刑 来源:宁夏中宁交警通报、裁判文书网 夜间开车,最怕什么?不是路滑,不是大雾,而是对向车道那一束刺穿眼睛的远光灯。 宁夏中宁一位男子马某,下班开车回家,就因为对向车辆突然打开远光灯,他被照得眼前一片白,本能地向右打了一把方向——结果撞上了一名行人,行人当场死亡。 事后交警调取监控,确认对向司机蒋某确实违规使用远光灯。最终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马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判他交通肇事罪,获刑。 而蒋某虽然不用坐牢,但民事赔偿跑不掉。 这起事故,给所有爱开远光灯的司机狠狠上了一课。 一、远光灯一照,他“瞎”了几秒,却毁了一个家庭 事情发生在一个夜晚。马某下班后开车回家,经过一个交叉路口时,对向车道突然开来一辆车——司机蒋某打开了远光灯。 那一瞬间,一道白光直射马某的眼睛,他本能地用手去挡,同时下意识地向右打了一把方向盘,想靠边行驶。 可他没有减速。 就在那几秒钟的“致盲”状态里,他根本没看到前方路边有一个行人——孟某,正在正常步行。 车速过快,孟某被直接撞飞,当场死亡。 而蒋某呢?他完全没意识到自己闯了祸,径直开车离开了现场。 交警赶到后,马某委屈极了:“对面那个远光灯照得我什么都看不见啊!”交警调取监控发现,蒋某在会车前确实一直开着远光灯,没有按规定切换成近光灯。 但最终,交警的责任认定让马某更委屈了:马某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行人孟某无过错。 二、法律分析:为什么被远光灯害了,却要负主要责任? 很多人可能会问:马某也是受害者啊,是蒋某开远光灯在先,怎么反倒成了主责? 这个问题,咱们得掰开来看。 第一,蒋某违规使用远光灯,违法在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蒋某在会车前没有切换,属于典型的“滥用远光灯”违法行为。所以交警认定他负次要责任,合情合理。 第二,马某的应对方式,犯了致命错误。 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马某在被远光灯致盲时,正确的做法是立即减速、甚至停车,等视线恢复后再继续行驶。 但他没有减速,而是保持速度,向右打方向靠边。这个操作导致他撞上了路边正常行走的孟某。 法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核心看的是“谁有过错,过错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有多大”。 · 蒋某的过错:开远光灯,影响了马某的视线。 · 马某的过错:在被影响视线的情况下,没有减速或停车,而是继续行驶。 两相比较,法院认为马某的过错(未减速、未停车)是导致撞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蒋某的远光灯只是间接诱因。所以马某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 第三,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交通肇事造成死亡1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马某负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对他判了刑。 而蒋某负次要责任,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跑不掉。 三、蒋某也跑不掉: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害都得赔 虽然蒋某不用坐牢,但受害者孟某的家属可以向他主张民事赔偿。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意思呢?就是马某和蒋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孟某的死亡,责任大小已经明确:马某主责、蒋某次责。孟某家属既可以找马某赔,也可以找蒋某赔,还可以同时找他俩按比例赔。 另外,交通肇事罪有一个特殊之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的刑事案件(比如故意伤害)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交通肇事罪是个例外。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受害人家属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也就是说,孟某的家属除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还可以额外要求一笔精神损害赔偿。 马某被判刑+民事赔偿,蒋某也要掏钱赔偿——两个司机,谁都没落着好。 写在最后 这个案子,让人唏嘘。 一个行人,正常走在路边,什么都没做错,却丢了性命。 一个司机,被远光灯晃了眼,操作失误,撞了人,坐了牢。 另一个司机,开了一下远光灯,以为自己没事,结果要赔一大笔钱。 远光灯,不是“看得更清楚”的工具,而是一把双刃剑。你对向开远光灯,照的不是别人,是悬在自己头上的刀。 夜间行车,会车时切换近光灯,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最基本的行车道德。短短的150米距离,切换一下灯光,可能就避免了一个家庭的破碎。 最后问大家一句:你开车时,遇到过“远光狗”吗?你是怎么应对的?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历和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