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太肥!”湖南男子高速上电车没电,竟想接路边监控电源充电!被罚200元记3分,

笔尖下说法 2026-04-27 17:13:00

“胆太肥!”湖南男子高速上电车没电,竟想接路边监控电源充电!被罚200元记3分,网友:命都不要了? 来源:红星新闻 今天说的这事,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湖南一位开新能源车的男子,在高速上开着开着,车没电了。他没叫救援,也没放警示牌,而是盯上了路边的监控配电箱——想偷接公家的电,给自己的车充电! 结果电没充上,人被警方视频巡查抓了个正着。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有人说罚得太轻了,应该直接吊销驾照;也有人后怕:万一配电箱漏电,这人命都得搭进去。 到底怎么回事?咱们从头说。 一、高速上电量耗尽,他想出“绝招”:接监控电源 事情发生在4月17日。男子邹某开着一辆新能源车,从长沙出发去衡阳,行驶在许广高速上。 开到衡阳段时,他发现电量快见底了。这才后悔:刚才怎么就没在服务区充个电呢? 眼看着车彻底没了电,停在高速路上动弹不得。邹某急得满头大汗,四处张望,突然眼前一亮—— 路边的监控杆上有个配电箱! 他灵机一动:既然监控有电,那我能不能接过来给车充电?简直觉得自己太聪明了。 于是,他扯出线,打开配电箱,试着搭接……结果发现根本接不上。正沮丧呢,他不知道,自己的“神操作”已经被警方视频巡查看得一清二楚。 交警迅速派人赶到现场。面对工作人员,邹某还一脸无辜:“我也没干什么呀,我就看看那有没有电,能不能加点电……” 工作人员当场就火了,严厉批评他:“万一下雨漏电怎么办?你人有个好歹,怎么办?” 说得对啊!高速路边、高压配电箱、没有任何防护,这哪里是充电,这分明是在玩命。 二、警方处罚:违停记3分、罚款200元 最终,邹某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有人问:就这?是不是太轻了? 咱们得先看法律依据。这个处罚针对的是邹某在高速上违法停车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11条第4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3分。 正常情况下,高速上车坏了或者没电了,应该怎么做? 1. 立即打开双闪灯; 2. 在车后方150米外放置三角警示牌; 3. 车上所有人撤离到护栏外; 4. 拨打救援电话。 但邹某呢?车停在路上,人跑下去接线,警示牌也没放。这妥妥的违法停车,记3分、罚200元,一点不冤。 至于他私接公共配电箱的行为,虽然没有单独处罚,但也是违法的。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擅自接线、破坏电力设施,可以责令赔偿损失、罚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追究治安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这次警方没有追究他破坏公共设施,已经算从轻处理了。 三、法律分析:万一触电受伤,能找高速或供电局赔吗? 有人可能会问:假如邹某当时真的接上了电,结果自己被电伤了,甚至电死了,他能不能找高速管理方或者供电部门要赔偿? 答案是:基本没戏,大概率他自己全责。 为什么?因为法律上有一个概念叫“受害人故意”。 具体来说: 第一,高速路边的监控配电箱,是公共专用设施,不是给过路车主充电用的。正规配电箱上都会有“高压危险”“禁止触摸”等警示标识。邹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完全有能力看懂这些警示。 第二,他明知这是高压电力设备,仍然主动撬开、接线,这是自己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对于这种自找风险的行为,法律上称为“自甘风险”或者“受害人故意”。 《民法典》第1174条明确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供电部门或高速管理方平时正常的维护、警示义务都尽到了(比如配电箱完好、有警示标志),那么邹某自己去碰高压电出了事,只能自己担着。 反过来讲,要是连这种情况都能索赔,那以后谁都可以随便去摸高压线了——显然不合理。 所以,这次邹某没触电,已经算是万幸了。要是真出了事,不仅自己遭罪,家属连赔偿都要不到。 写在最后 仔细想想,邹某的行为有三重“作死”: 第一重,高速路上随意停车,不放警示牌,后方来车稍不注意就是追尾,车毁人亡。 第二重,私接高压配电箱,没有任何绝缘防护,雨天漏电当场身亡,连救都来不及。 第三重,万一接线错误导致监控设施损坏,公共财产损失也得他赔,甚至可能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 还好警方及时赶到,阻止了这场闹剧。200元罚款、3分记分,说轻不轻,说重也不重。但对邹某来说,这可能是他这辈子交得最值的一笔“学费”——因为命保住了。 最后想问问大家:你觉得这处罚是轻了还是重了?如果你是交警,你会怎么处理?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注:本文事实部分源自红星新闻报道,法律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情以官方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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