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比一个冤?”云南,一男子邀请同乡喝完酒,自行离开找到发小,二人相处至凌晨,

荔枝看法 2026-04-17 11:13:43

“一个比一个冤?”云南,一男子邀请同乡喝完酒,自行离开找到发小,二人相处至凌晨,发小发现男子身体不适,不仅打了120,还亲自送他去了医院。6天后,男子因“呼吸心跳骤停、脑死亡”而去世,其家属认为这与一块喝酒的人甚至发小都脱不了关系,全部起诉至法院,索赔36万元。发小:“我又没喝酒,跟我什么关系?” 据悉,男子组织了一场老乡会,约了四个人吃饭、喝酒。 这四个人中,有一个收了男子给的300元餐费,负责联系朋友和吃饭的饭店;有一个是饭店的老板;还有两个都是同乡。 约好之后,五人把盏言欢,共叙老乡之情,都是自愿喝酒,到晚上9点多,饭局就结束了。 结束后20多分钟,男子打车离开了饭店,他没有回家,而是又联系了自己的一个发小,两人在买完烟后一块回去。 相处到凌晨,发现感觉男子不是很舒服,便打了两次120,由于没车,发小自己将男子送到医院,确定没事后才离开。 男子住院后被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瘫,急性酒精中断,谁也没有想到,6天后,男子因“呼吸心跳骤停、脑死亡”而去世。 男子的家属不能接受这个结果,认为都是那次和同乡喝酒所引起的,甚至牵连上男子的发小,不管三七二十一,一起告到法院,索赔36万元。 这件事,从法律上上如何来看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共同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中,判定共饮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照顾、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是否劝酒、逼酒;是否在明知对方不胜酒力时仍劝其饮酒;在对方酒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照顾(如护送回家、通知家属、及时送医等)。 案件中,饭局是男子自己组织并主动给的餐费。五人“自愿喝酒”,饭局在晚上9点多正常结束,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强行劝酒、灌酒等行为。男子在酒后20多分钟自行打车离开,此时他意识清醒,行动自主。 这四位同乡的过错程度可能较低甚至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他们在饮酒过程中,如果没有实施强迫性劝酒行为,则已尽到了基本的尊重义务。 发小并未参与饮酒饭局。他与男子见面时,男子已完成饮酒行为。在相处过程中,发小发现了男子身体不适,并主动采取了救助措施:两次拨打120,并在无车情况下亲自将其送医,且在医院确认无碍后才离开。 发小不仅没有过错,其行为反而是积极履行救助义务的典范。 男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他应当对自身的健康状况、酒量以及过量饮酒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清醒的认知。 法院在审理后,结合证据,认为男子是自愿饮酒,同乡没有劝酒,结束后男子也是自行离开,而发小也未和男子再次饮酒。 加上男子的遗体已火化,也没法通过鉴定确定突发疾病与饮酒无关。 最后,法院驳回了男子家属索赔36万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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