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外嫁女?”江西,宜春。一女子陈静(化名)嫁人后,户籍一直留在村里。几年后村里的山地被征收,算下来每人能分7万的补偿款。但村里的分配方案有一条是外嫁女不参与分配,还在世的发5000元的红包。陈静无法接受,认为这是歧视妇女,于是不再顾及情分,一纸诉状将村委告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陈静的户籍虽在,但她在外务工,丈夫家中也有房产,实质上已经脱离了关系,并没有支持她的请求。但陈静还是不服,继续上诉,没想到,二审改判了。 陈静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人。1997年,她在山坳里出生,第一声啼哭落下,她的名字就和这片土地绑在了一起——户籍落在了段里组。 从小到大,陈静在这里分到了口粮田,跟着父母下地干活,对村里的每一道田埂都熟悉得像自己的掌纹。 2019年,陈静嫁到了同镇一户人家,丈夫家还算殷实,有房有地。由于陈静没能从丈夫家分到承包地,户口也就一直没有迁走。 按照老辈人的观念,“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陈静嫁了人,就和村里没了关系。婚后,陈静和丈夫在县城打工,逢年过节他们还要回到村里短住,对她而言,娘家也是她的家。 直到2025年夏天,隆隆的挖掘机开进后山,探明的矿藏让这个村子一夜之间获得了近两千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喜悦在村里弥漫,但很快,陈静就被排除在这喜悦之外。 为了分这笔“巨款”,村民小组召开了大会。会议是“民主”的,到场户代表超过了法定的三分之二,方案也得到了多数签字同意。最终的分配方案明确外嫁女只给5000元红包,不参与分配。 对于村里来说,给陈静5000元的红包已经算是情分了,但她却觉着作为村集体成员和妇女的权益被侵犯了。 起诉到法院后,陈某明确:一要确认村集体成员资格,二要分配7万元补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判断陈静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综合考虑户籍登记、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陈静于2019年结婚后虽未迁走户籍,但其结婚后未在村里稳定生活、居住,也未与村里形成固定的生产联系。 基于以上原因,对陈静请求确认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予支持。 上诉后,二审法院对此有不同的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案中,陈静因出生而原始获得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婚后户籍未迁走,从形式上看,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 婚后陈静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丈夫家也没有分配到土地,其生活保障基础未因结婚而改变,实质上并未脱离村里,仍需要村里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所以说,陈静具有村集体成员资格。 在认定陈静具有村集体资格的基础上,虽然村集体用村规民约,以民主的形式确定了分配方案,但由于侵犯妇女权益而无效。 二审法院改判陈静可以分得补偿款70000元。 这场官司不只为了7万块钱。它说清了一个理:女儿出嫁,权利不出嫁。判断是不是集体的人,不能只看“人住哪儿”,关键要看“生活保障来自哪儿”。任何用“村规民约”剥夺妇女合法权利的做法,法律都不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