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钱想疯了?”江苏淮安,老人病危,家人不顾医院的提醒,给老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并给老人请了一个普通的住家保姆。保姆上门当日,又是打扫卫生,又是给老人擦洗身子、按摩,哪曾想,老人当天便去世。事后,老人家人难以释怀,认为保姆没有尽到专业的护理义务等等,导致老人死亡的,要求保姆、家政平台赔偿132万余元损失。法院这样判! 据悉,老人金某因脑干出血等疾病长期住院治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24年5月8号,金某的家人提出要给金某办理出院。 医院认为金某不适合出院,而后见金某的家人态度坚决,告知金某的家人转运和居家的风险,并让金某的家人签订了一份风险自担承诺书,而后给金某办理了出院手续。 3天后,金某的家人又通过一家家政服务平台找了一名住家保姆,并在线签订了一份家政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住家保姆的工作内容为打扫卫生、照顾老人和病人。 次日,住家保姆按照约定上门服务,期间,又是打扫卫生、又是帮金某擦洗身子、按摩。 哪成想,当天下午,金某便不幸去世。 事后,金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保姆没有尽到专业的护理义务,也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要求保姆及家政平台赔偿,未果后将保姆及家政公司告上法庭,索要132万余元赔偿。 法庭上,保姆及家政公司纷纷喊冤。 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认定。 具体到本案,判断保姆及家政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两者是否存在过错,且与金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家政合同明确约定,保姆的工作内容仅限于生活照料,不包括医疗诊断、护理等专业医疗行为。保姆提供的服务也都属于合同约定的范畴。 无证据证明保姆存在不当行为及与金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保姆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至于家政平台,在案证据显示家政平台已经履行了人员资质审核义务,在合同中也对服务内容和责任限制做了明确的说明,不存在虚假宣传、推荐不当的情况。法院认为家政公司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又因金某的家人在金某病危的情况下,不顾医院的提示、提醒,将需要专业医疗护理的金某交给普通家中人员照料,法院认为金某的家人应当自担审慎选择义务,自担损失。 不过,考虑金某的家人与家政平台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核心目的是让保姆长期为昏迷的金某提供生活照料服务,但仅履行了一天,金某便不幸去世,后续服务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法院最终判决家政平台退还金某的家人7300元服务费。 据悉,一审判决后,金某的家人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并没能改变判决结果。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