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到账前13分钟被紧急叫停:洛阳单亲妈妈821天冤狱后的“法律鬼打墙”。 2026年3月的海南儋州,41岁的史玉辉站在那大镇兴隆路中湖公园对面,指着一栋大楼对记者说:“我曾在这里上班,也是在这里被铐走的。” 距离她被戴上手铐的那一天,已经过去将近五年。她曾在这栋楼里担任物业公司经理,如今,她虽然已经拿到证明自己清白的《不起诉决定书》,却依然深陷在法律的泥潭中无法抽身。 时间倒回2021年8月23日,史玉辉回忆,当时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的刑警直接冲进她的办公室,没有出示逮捕证,只说“叫你去调查一下”,就把她铐走了。 史玉辉不知道的是,她已经被卷入一场轰动海南的大案——陈吉镇等31人涉黑案,也就是当地人熟知的“金老板”案。罪名是“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看守所的821天里,支撑她的除了对女儿的思念,还有一种执拗的不服。她始终不明白,自己作为一名普通的物业经理,日常工作就是帮公司向政府部门递交正规材料,怎么就成了“黑社会”?审讯时,公诉人给出的理由让她觉得荒谬至极:“你跟老板微信聊天很愉悦”、“你帮老板买过几次单”。 面对“认罪认罚从宽”——认罪判一年半,不认罪判两年的“诱惑”,史玉辉选择了拒绝。 正是这份倔强,让她在看守所里熬过了两年多,直到2023年10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重获自由的那一天,距离她被逮捕整整过去了821天。 2025年5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这份迟来的判决书明确写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吉镇等人的行为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指控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既然“黑老大”的涉黑罪名都不成立,作为“马仔”的史玉辉自然更是无辜。2025年5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认定史玉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拿到无罪证明后,史玉辉依法向昌江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025年8月29日,昌江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史玉辉821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025年9月23日,她收到昌江县检察院的《赔偿案件中止办理通知书》。理由是:昌江县公安局于2025年9月12日——也就是赔偿决定作出仅13天后——以“骗取银行贷款”为由,对她重新立案侦查。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程序,一旦被重新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赔偿程序就必须中止,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史玉辉的赔偿款,就这样在即将到手的前一刻,被“合法”地叫停。 @法律有道 史玉辉无法理解,这个所谓的“骗取海南银行2000万贷款”案,不正是“陈吉镇涉黑案”一部分吗? 事实确实如此,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对于“骗贷”行为有着明确的定性:各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并未构成犯罪。 换句话说,在长达五年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已对这起“骗贷”行为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结论是“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而且在这份判决中,甚至根本没提到史玉辉的名字。 既如此,警方凭什么依据同样的证据,在赔偿程序启动的关键节点,又立了一个新案? 这触及了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原则——“一事不再理”。 虽然“骗贷”与“涉黑”是两个罪名,但如果“骗贷”行为是基于同一事实,且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就不应再就同一事实进行刑事追究。现在的重新立案,不仅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更像是针对国家赔偿的“精准狙击”。 当史玉辉担忧赔偿中止期限过后,警方会再立新案,导致她永远拿不到赔偿时,检察官表示:“不排除这种可能。” 这样的回应,让法律的严肃性蒙上了一层阴影。根据《国家赔偿法》立法精神,国家赔偿是对公民被错误追责的补救。如果公权力机关可以随意通过“再立案”来规避赔偿责任,那么国家赔偿法将成为一纸空文。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警方重新立案,如果在侦查后发现证据不足撤销案件,或者最终再次被判无罪,赔偿程序应恢复。但问题是,这种“中止”状态,对史玉辉而言意味着无限期的等待和压力。 3月25日,昌江县公安局一位队长在电话中告知史玉辉:“重新立案的证据就是检察院给我们提供的这些证据材料。” 这证实了史玉辉的猜测:同一批证据,在法院认定无罪后,又被警方用来作为立案的新依据。 史玉辉的遭遇,撕开了一个深层次的法治命题:当司法权力在“侦查—起诉—审判—赔偿—再侦查”的闭环中循环往复时,个体的权利该如何保障?法律不应成为权力的游戏,而应是弱者的铠甲。 这起案件的结果,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