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小区散步低头看手机,一脚踏空坠亡!家属索赔百万,法院判了:自己负主责。 2

法有道 2026-03-27 23:37:45

男子小区散步低头看手机,一脚踏空坠亡!家属索赔百万,法院判了:自己负主责。 2025年6月的最后一个傍晚,湖南张家界某小区的业主向某,像往常一样吃完晚饭下楼散步。谁也不会想到,这竟成了他人生中最后一段路。 时间回溯到2025年6月30日傍晚。小区的监控画面记录下了这令人窒息的一幕: 向某独自一人在小区内行走,手机屏幕的亮光映在他脸上。他走得很慢,但视线始终没有离开过手中的方寸之地。几分钟后,他走到了小区内一处通道阶梯处。 由于一侧外墙正在做防水工程,现场搭建着施工用的钢管架。向某似乎完全没有察觉到脚下的危险,既没有绕行,也没有抬头观察,径直朝着阶梯边缘走去。下一秒,他的脚踩空了。 由于事发地点相对偏僻,且当时天色已晚,向某摔倒后未能被人及时发现。直到半个多小时后,才被路过的其他业主发现。此时,他倒在阶梯下方,头部受伤严重,身边是冰冷的钢管和地面。 物业公司接到消息后,立即联系了向某家属,并将其送往医院。然而,由于伤势过重——严重的颅脑损伤,向某在次日凌晨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 向某的离世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在处理完后事后,家属认为,这场悲剧本可以避免。他们将实际施工人别某、别某挂靠的防水公司,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40%责任;施工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承担40%责任;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监管责任,承担20%责任。 但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案件上诉至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阶段,张家界中院对案件细节进行了更深入的调查和审理,最终作出了与一审有所不同的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各方过错的比重。 首先,业主自身是“第一责任人”。 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长期居住在事发小区,应当对小区的环境设施、包括正在施工的区域有足够的了解。然而,事发当晚,他从出门到摔下阶梯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在低头看手机,直至摔下仍未停止。 这种对自身安全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导致失足摔下的直接原因。因此,二审法院将其自身承担的责任比例从一审的40%提高到了50%。 其次,物业公司担责加重。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做事后补救”,更在于“事前预防”。对于小区内长期未启用、且因施工导致危险系数升高的通道,物业公司既未及时进行遮挡或封闭,也未设置提醒、警示标志。特别是对于损坏的照明设施,物业未能及时维修更换,导致事发地光线昏暗。因此,物业公司在安全保障服务上存在明显疏漏,二审法院将其赔偿责任比例从一审的20%提高到了30%。 最后,施工方存在过错,但非直接致死原因。 一审法院曾认定向某摔下后头部撞击到了钢管。但二审法院在询问了救治医生并结合CT扫描结果后,推翻了这一认定。法官认为,向某的致命伤更符合接触平整、坚硬地面的特征。尽管如此,施工方别某及其挂靠的防水公司,在小区内进行防水施工时,未对施工区域进行有效遮挡、封闭,也未设置醒目的提醒警示标志。 这种行为加剧了该区域本就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向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施工方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向某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万余元。扣除向某自身承担的50%责任,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28.8万余元,施工方别某及防水公司赔偿19.2万余元。 @法律有道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是因为它触及了现代生活中的两个痛点:一是“低头族”的安全隐患,二是公共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谁该为“低头族”的安全买单? 从法律层面来看,该案的判决精准地适用了《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1、过错责任原则是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某的死亡是多因一果,法院需要根据各方的过错大小来分配责任。向某自身的“重大过失”——在复杂路面行走时看手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2、安全保障义务是底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其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未能及时修复照明、未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警示,构成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3、施工安全责任是红线。 同样依据上述法条,施工方在进行作业时,对施工现场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在居民小区这样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施工,围挡、警示标志是基本要求。别某和防水公司未能做到这一点,显然存在过错。 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所强调的,法律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但绝不纵容任何人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负责。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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