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身份证被冒用签字被伪造,被告作出的核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被法院撤销】

梁伯伯 2026-03-27 23:16:52

【行政诉讼:身份证被冒用签字被伪造,被告作出的核准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被法院撤销】   【原告诉称】2019年11月初接到任职公司的税务专管员电话通知,告知原告名下有关联公司欠税,原告查询发现名下已设立了C公司,后到被告处调取了公司档案,第三人公司注册使用的是身份证是原告曾丢失过的。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被告核准C公司的设立登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报案回执,证明原告在身份证丢失后,到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报案。   【被告辩称】被告设立公司登记的程序合法,履行了相应程序。被告对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仅有形式审查义务,且已尽到了形式审查责任,案涉公司登记合法有效。被告提交了C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的复印件,用以证明被告设立登记的行为合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7年6月8日接收了设立第三人C公司所需要的一系列书面材料,并于同日作出核准公司设立登记的审核。   原告于2019年11月接到税务专管员通知,方得知设立第三人公司并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原告以该设立登记系身份证被冒用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核准第三人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另查明】被告提交的卷宗档案中LB身份证复印件显示,有效期限从2008年10月14日至2028年10月14日,原告持有并使用的身份证显示,有效期限从2015年10月25日至2035年10月25日,C公司的设立时,原告未使用卷宗档案中的身份证。   【庭审质证】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被告提交证据的关联性予以确认。3、鉴定意见“LB”二字不是原告LB本人书写。   【庭审意见】被告在受理申请后,审查了经办人提交的文件材料的法定形式,最后核准设立登记,在此过程中适用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并无不当。   但经鉴定“LB”两个字进行均是“不是LB书写,”这就不能认定原告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也不能推定原告有设立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作出核准第三人设立登记的行为没有事实方面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核准设立第三人公司并将原告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证据不足,故原告主张撤销该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8日核准第三人C公司设立登记。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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