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未尽到责任导致新生儿缺陷出生,医方须承担90%的责任并承担后续费

梁伯伯 2026-02-15 00:00:22

【医疗纠纷判例:未尽到责任导致新生儿缺陷出生,医方须承担90%的责任并承担后续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1日,杨某1母亲杨某2在某三院妇产科生下一畸形女婴即杨某1,后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12月20日,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三院承担杨某2财产损失的90%,此后产生的财产损失可以另行诉讼。   后,原告每年均就新产生的治疗费用提起诉讼。2022年3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某1482号民事判决书,各项赔偿费用均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杨某1自2022年3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共花费的医疗费2504.7元。   【患方观点】2009年3月31日,杨某1在某三院出生,某三院在杨某1出生前,未尽到责任导致杨某1出生后畸形,经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某三院赔偿财产损失的90%和精神抚慰金。”现因杨某1需要看病,又产生了相应的各项费用,故诉至法院。   【某三院辩称】确定某三院承担90%的过错比例没有依据,我们认为该比例过高,不能将该比例作为后面所有案件判决的责任比例依据;   判决两人的护理费也没有依据,护理费是限定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不是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应该做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只有这两个鉴定以后才能确定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所以法院判决按照两人平时的护理显然没有依据。   【庭审意见】因某三院赔偿杨某1各项损失90%的赔偿比例已由生效判决所确认,故在本案中亦采用该比例计算,杨某1的病情经前期鉴定需要两个人护理,故对某三院辩称其承担90%的过错比例过高且只应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杨某1主张的医疗费2504.7元,某三院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因本院上一次生效判决中护理期限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   故本案中杨某1主张的自2021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26日止的护理费应为63406.4元(172.3元/天×184天×2人);上述款项合计65911.1元,按90%比例计算后,某三院应当赔偿杨某159319.99元。   【法院判决】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杨某1医疗费、护理费损失合计59319.99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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