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判例:不具备任何医疗资质和执业许可,在其家中从事非法口腔医疗活动】 【基本案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某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4年2月28日,被告人董某在公某机关表示认罪认罚。 【某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董某先后在某地其家中,在不具备任何医疗资质和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非法医疗活动。期间,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局于2016年1月29日因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诊疗活动,给予人民币3000元行政罚款的处罚; 某市G区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3月28日因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开展诊疗活动,给予人民币50000元罚款。被告人董某分别于2024年2月8日、2024年2月28日,在其家中,在不具备任何医疗资质和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再次对杨某雁、赵某富施行口腔诊疗活动,共获利人民币1450元。 【某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经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证据】某诉机关提交了证人杨某雁、赵某富的证言,公某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截图、视听资料及说明、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卷宗材料、某市G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卷宗材料,被告人董某在公某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证实。 【辩护意见】被告人董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庭审意见】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某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判决】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判决,被告人董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董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五十元,上缴国库。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