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年大叔因为工作劳累去了按摩店做了一个全身SPA,5个多月后,民警却突然找到了中年大叔,表示中年大叔在按摩店做的SPA是属于嫖C行为,因为是用手,所以情节较轻微,于是对其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但是中年大叔却不服,中年大叔认为自己没有做这种事情,于是就将警方告上了法院。 据此,事情发生在23年11月的一天,42岁的男子吴某来到了当地一家按摩店,在支付了按摩费后,就由女技师为其提供了全身的SPA服务,结束服务后,吴某至此在未进入过这家按摩店。 24年5月,警方在侦办一起容留卖Y案的时候,意外的发现了吴某有涉嫌违法的行为,于是将其传唤到案进行询问,但是,吴某却矢口否认自己与女技师有不法行为,而是坚称自己就是来接受正当服务的。 但是,女技师却表示,吴某支付的这笔服务费用的数额,就是与提供违法服务的数额是一致的,如果是正常的服务,价格要比这个价格低很多。 即便如此,吴某还是不承认自己和女技师有过亲密接触,但是,最终警方还是认定,吴某与女技师有过手的违法服务,据此决定处以吴某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吴某当然不服这个处罚,在吴某看来,除了女技师的陈述之外,压根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实施过违法行为,所以,吴某将警方告上了法院,希望能够撤销处罚。 吴某给出的意见是,被告多次传唤自己,但是都没有及时询问,而且传唤的时间超过了48小时,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而且,办案民警在询问笔录中未如实记录自己的陈述以及申辩,未依法核查自己所述按摩服务并不包含违法行为,因为被长时间传唤,头脑不是很清楚,为了想要尽快获得人身自由,所以就签了字,这部分笔录要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而被告则认为,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实际上,由于是行政诉讼,所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对原告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 为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对涉案人员的询问,辨认,以及相关的转账流水,能够认定吴某与某女技师实施了违法行为。 被告在对伍某做出行政处罚时,尽到了告知义务,吴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在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被告随后做出了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吴某。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理审批表、案(事)件接报回执、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等相关信息,足以认定吴某实施了违法行为,被告经处罚事先告知,原告未提出陈述申辩,被告遂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求。 时间过去了接近半年时间,吴某才被抓获归案,吴某认为时间过了这么久,什么证据都没有了,奈何女技师还是一眼就从10张照片中辨认出了吴某,并表示对吴某实施过违法行为,加上吴某在供述的时候也承认了,即便事后反悔表示当时头脑不清楚,因为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最终,法院也不可能相信吴某没实施过违法行为。 假如,此案再过一个月,等到事发后6个月之后,那个时候,吴某可就真的逃脱处罚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案件稍做改编,非发生在当前,仅做普法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