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老太在河边洗拖把,结果因为脚下一划直接跌入了水中,不久有路人发现将其救起送医,奈何老人还是溺水身亡,事发后,老人家属认为,河道紧邻生活区域,作为河道的管理者应当在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或者加装护栏,由此,老人家属将河道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1万元,法院会怎么判? 据悉,24年10月份,老人刘某来到河边洗拖把,因为当天下着雨,而要洗拖把就要从河道边的阶梯走下去,于是,刘某就扛着拖把缓缓的走下去。 刚刚走了几步,因为下过雨的阶梯非常滑,刘某就不慎摔倒后,直接滑进了河中,刘某因为不会游泳,所以就努力着噗通大喊,试图引起路人注意。 没过多久,河道对面的一位路人看到了飘在河面上的刘某,于是赶紧过了河将其救起之后送了医院,奈何刘某还是因为溺水不幸身亡。 事发后,老人家属认为,河道管理者应当尽到警示的义务,于是便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1万元。 事发后,有网友调侃说,如果是吃了鱼卡着了,这要起诉谁? 还有网友说,法律应该规定,讹人失败之后怎么处罚,你自己掉下去的,怎么能找人家管理者? 也有网友说,因为之前确实有人钓鱼掉进了水库,然后起诉水库管理者,就说水库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真的有赢得。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作为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管理者是需要在四周进行加固隔拦或者是进行安全性提示的,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对此就属于存在过错。 但是,即便管理者存在过错,这种过错也不是全部的过错,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过错的,即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雨天到河边洗拖把有滑落的危险,这个时间到河边活动,是其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应当自己承担自己所带来的风险。 而法院审理认为,因为阶梯是从村里自然延伸过来的,是村民亲水生活的历史形成,将其完全封闭与实际生活不符,而当天因为下雨路滑,是天气原因所致,并不是管理者有意造成的,加上事发时无照明问题,河道沿岸也不是市政道路,无强制照明义务,据此,法院认定河道管理者无责任,据此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求。 其实,并不是说有枣没枣打一耙,河道和水库是有明显区别的,河道的风险要远低于水库,河道靠近生活区,村里的居民要洗衣服、洗菜,甚至是打水生活,这是生活需要,而水库往往都是个人承包的,不允许擅自进入,如果管理者没管理好,自然是要担责的。 最后,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重来。老人不幸不慎溺亡,家属自然伤心,但是,赔偿责任是需要根据法律来认定的,并不是说有枣没枣打一耙,自然人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发生危险事故的发生。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