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狠了!”上海,36岁离异并带着一个女儿的房产女销售,因搭顺风车认识一名23岁

律安说法 2026-03-25 11:53:16

“太狠了!”上海,36岁离异并带着一个女儿的房产女销售,因搭顺风车认识一名23岁刚退伍不久的小伙,得知小伙还是个拆迁户后与对方闪婚。随后,女子表示自己女儿想上更好的学校,就需要把自己户口迁到小伙家中,最好能在房产中占点份额。小伙也没多想,劝父母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后,在变更房产登记时,为了表决心,一冲动把价值千万的房产99%的份额全部登记在女子名下。谁料,女子与小伙同居没多久,又认为与小伙不合适,转头与小伙分居、提出离婚并要求按照比例分割走99%的房产。小伙顿时傻眼! 据悉,2018年3月,36岁离异并带着一个女儿的房产女销售李某搭顺风车时,与23岁刚退伍不久的刘某结识。 一路上两人聊得十分投缘,便互相添加了彼此的联系方式。 短短一个月,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不到10个月便登记结婚。 期间,双方父母没有见过面,也没有举办婚礼。 刚结婚那会儿,两人也没有住在一起,还是各自住在自己父母家。 没过多久,李某便向刘某提了个要求,说自己的女儿想上更好的学校,得把户口迁到刘某家,还说最好能在他家那套大房子里占点产权份额,这样孩子上学更有保障。 原来,刘某的父母虽然都是普通职工,收入不高,但是多年前老宅拆迁分的2套房子,小的那套租了出去,大的那套,当时价值快一千万,登记在刘某和他父母三个人名下并用于居住。 刘某是真心想好好过日子,对李某的女儿也疼得跟亲闺女似的,一听这话,立马就应了下来。 担心父母不同意,刘某并没有给父母明说。 刘某的父母一开始坚决不同意。奈何架不住刘某软磨硬泡,又想到房子早晚都是刘某的,听刘某说“将来继承还可能要交房产税”便松了口。 2019年7月13日,刘某的父母将房子的产权全部赠与给刘某并办理了登记。 4天后,刘某便瞒着父母带着李某再次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登记。 当被工作人员问产权比例的时候,刘某脑子一热,想着要给李某“表忠心”,也没多想,就把99%的份额登记在了李某的名下,自己只留了1%。 2019年底,两人在外租房正式开始同居生活。 然而,好景不长,仅6个月,李某便与刘某分居,还向刘某提出离婚。 而因刘某心里还放不下这段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李某随后更是将刘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因刘某依旧不同意离婚,同时也因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两人不予离婚。 怎料,事后,李某并没有罢休,与刘某分居1年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这次,刘某看着李某的决绝,也知道这段婚姻再也回不去了,心里又酸又无奈,最后同意了调解离婚。 可令刘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与李某离婚后,李某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那套价值千万元的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比例,分走99%的产权。 刘某顿时傻了眼! 李某能不能如愿?法院该怎么判?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刘某在通过父母的赠予获得房屋的完整产权后,将房子加上李某的名字,并让李某占有99%的产权,对李某而言同样属于赠与。 《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2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刘某与李某系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关系中,在分割时,原则是按照各自占有的比例继续分割。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婚姻关系中对共有物的分割比较特殊。 一方面来说,法院要考虑各方对房产贡献的大小,防止借婚姻获利,造成不公。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院还要结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综合案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也正是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刘某的婚姻虽然持续了数年,但是两人仅同居6个月,属于闪婚闪离、无婚礼,无共同子女,李某与刘某共同生活短短数月就要拿走刘某千万元的房产,对李某明显不公。 再加之房产来源刘某家老房拆迁所得,是刘某父母的养老财产,李某对房产毫无贡献。 李某比刘某年长,且本身就是从事的就是房产销售工作,社会经验丰富,明知房产的来源却没有与刘某父母沟通,也没有提醒刘某慎重考虑,刘某的赠予行为有冲动成分,也有对李某母女的善意、李某为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缴纳了11.9万余元税费等等。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支付李某50万元房屋折价款。 一审判决后,李某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刘某虽然保住了自己的房子,但是也损失了几十万元。 其案件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婚姻需要真诚,但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时,一定三思而后行,不要冲动行事! 这事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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