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街道办负有对被拆迁户进行补偿的职责,应当对原告的补偿安置作出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江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与马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1月30日,原告与马某某的父母马某增、蔡某申请公证,成为马某增、蔡某的家庭成员,与他们共同生活,承担抚养责任。 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将户籍迁入某街道某村。马某增家庭于2013年11月30日与某街道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签署了《某片区村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合同编号102),安置人口4人,安置94平米房屋2套。 2020年11月4日,某街道某村委会出具证明:我村村民江某某2010年3月31日与马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2月8日以养老女婿身份将户口迁入某村。 某村新增人口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该村民在此期间属于新增人口,并已参加某村拆迁安置选房,选房结果是货币补偿(约74万元)。村负责人马某田、马某帅签字。上述证明内容,被告予以认可。 2016年8月17日,某市某区某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某片区征地拆迁专题会会议纪要》记载:二、关于安置部分户口节点影响户问题,原则上对于2016年7月20日(含)奖励节点之前迁入户口的符合“夫妻投靠”等政策的人员,可以不受户口节点的影响,进行投靠安置。 对于已完成拆迁、因户口节点问题未进行投靠安置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新确定安置面积、户型,重新测算补偿面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关于安置部分户口节点影响户问题,不形成片区统一政策,由工作组根据拆迁情况,确定提报研究对象,通过“一事一议”专题会议的方式研究通过后执行。 【原告江某某诉称】原告应获得货币安置补偿约74万元,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延迟,不予处理,安置补偿迟迟未给。 【被告某街道办辩称】原告是以养老女婿的身份迁入其岳父户口,需要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将户籍迁入某街道某村,晚于2016年8月17日《某片区征地拆迁专题会会议纪要》规定的投靠安置的时间点(2016年7月20日),依据该会议纪要不能明确原告应否获得补偿安置,但该会议纪要确定了处理此类问题的规则,即通过“一事一议”专题会议的方式研究通过后执行。 本案中,某村村委会证明该村新增人口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这与会议纪要规定的投靠安置的时间点(2016年7月20日)是不一致的。原告虽已参加安置抽签,结果为货币补偿,但该抽签程序的具体相关情况不明确; 且此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安置补偿协议,未明确具体补偿金额等内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或者原告符合安置范围和安置条件,其请求判令被告发放安置补偿款74万元,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 庭审中,被告陈述,对于原告是否应当补偿安置,片区政策里没有规定这么详细,政策是2014年制定的,与原告相关的只有会议纪要。 被告提出,原告要求的补偿问题可依据2016年8月17日《某片区征地拆迁专题会会议纪要》规定的“一事一议”专题会议的方式研究解决,街道研究之后还需要上报区指挥部,现在在等一事一议的结果。 由于被告负有对辖区被拆迁户进行安置补偿的工作职责,其应当对原告主张的补偿安置问题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江某某所请求的补偿事项作出处理。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