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一对夫妻将1岁儿子托付给亲戚照顾4年多,仅支付400元抚养费。后亲戚因困难将孩子托给朋友照顾,结果孩子不慎溺亡。谁知这对夫妻又过了10年才回家,并报警控告邵某拐卖儿童,但警方并未立案。后这对夫妻将亲戚与亲戚的朋友告上法院,索赔90万元。万万没想到,亲戚在法庭上指控孩子不是这对夫妻的,而这对夫妻也拿不出出生证明和户籍资料等证明,但一审法院还是认定孩子是这对夫妻的,并判决亲戚与朋友承担20%的责任。但二审法院进行了改判。 据悉,2001年,袁某与王某的儿子小袁出生。在小袁1岁时,夫妻二人要外出打工,就把小袁委托给亲戚邵某照顾。 邵某提出了条件,要求只要袁某和王某将邵某的两个孩子带出去务工,且王某能尽快回来接走小袁,那他可以不收取任何费用,免费带小袁一段时间。但如果王某不能如约回来接走小袁,那就要收取400元一个月的抚养费。 王某同意了邵某的要求,将邵某的两个孩子带了出去安顿好了工作。然而王某这一出去就一直没有回来。 邵某见王某失约,就不停电话联系王某,王某被催得不耐烦了,才回去了一次,但王某没打算带小袁离开。 邵某气得不知道说什么,小袁还到底是不是王某的儿子?怎么一点不关心的? 在二人协商抚养费时,邵某提出的费用明显高于王某的预期,所以王某果断拒绝,然后偷偷离开了,只留下了400元抚养费。 万万没想到,王某这一离开,直到2016年才回来找小袁。而令王某没想到的是,小袁早就不在人世了。 原来在2005年9月份,邵某见王某夫妇不愿意抚养小袁,自己也无力抚养小袁,所以就把小袁托付给了朋友聂某照顾。 聂某对于乖巧懂事的小袁十分喜欢,外出打工时经常把小袁带在身边。后来聂某去了福建打工,他也把小袁带在了身边。 2006年的一天,小袁在聂某的出租屋边玩耍时,不慎溺亡。这个消息让邵某十分害怕,不过王某和袁某一直没有来询问过小袁的情况,所以邵某也一直没有告知二人,草草将小袁的骨灰下葬了。 2016年10月份,王某突然回到了老家找邵某要小袁。邵某一开始不敢说,这让王某以为邵某把小袁给卖了,还报警指控邵某拐卖儿童,但警方并未立案。 直到这时王某和袁某才知道小袁已经不在了,不过他们并没有多少伤感,反而将邵某和聂某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90多万元。 聂某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毕竟小袁是他带出去的时候出事的,只是他赔不了那么多钱。 邵某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袁不是在他看守期间出事的,而且王某与袁某这么多年对小袁不管不顾,他都怀疑小袁不是王某与袁某的儿子,并当庭提出了质疑。 万万没想到,在法庭上王某与袁某竟然拿不出小袁的出生证明、户籍资料等。 一审法院认为: 小袁已经死亡多年,即便有出生证明等,也很难证明亲子关系的成立。 考虑到邵某当初认可了小袁是王某与袁某的儿子并予以照顾,可以确定小袁与王某、袁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其次,王某将小袁托付给邵某照顾,邵某也接受了委托,且约定400元一个月的抚养费,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有偿委托关系。 《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第923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邵某在将小袁转委托给聂某照顾时,并未征得王某和袁某的同意,且事后王某与袁某也没有追认。 因此,邵某将小袁转委托给聂某存在一定过错。 至于聂某,其接受委托后并未尽到看护小袁的职责,也存在一定过错。 但王某和袁某这么多年未尽到照顾和抚养小袁的义务,二人本身存在主要的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王某与袁某承担80%的责任,邵某和聂某承担20%的责任,应赔偿王某与袁某17.4万元。 王某和袁某以及邵某均不服判决,纷纷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调查发现,邵某在将小袁转委托给聂某时,是因为无法联系到王某与袁某。而且因为王某与袁某这么多年就给了邵某400元,导致邵某已经无力抚养。 因此,邵某转委托给聂某照顾小袁,属于在紧急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不应当承担未经同意转委托的过错。 且邵某在将小袁托付给聂某时,有向村委会进行过报备,属于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更何况小袁的死亡是因为聂某没有尽到看护义务,邵某根本无法预见。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邵某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王某与袁某应当承担90%的责任,聂某承担10%的责任,应赔偿王某和袁某死亡赔偿金8.7万余元。 大家对此判决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用户11xxx84
这不是卖了八万多元吗[哭笑不得]。
用户10xxx58
他们这90%的责任的钱陪给谁? 养了这几年,教育费抚养费,谁陪?谁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