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判例:非法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被就诊人举报,行政机关查获后移送至侦查机关】

梁伯伯 2026-02-15 00:00:22

【非法行医判例:非法开展牙科诊疗活动被就诊人举报,行政机关查获后移送至侦查机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某县某某镇某某路西雅祯化妆品底店二楼非法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于2015年4月22日被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查获,给予行政罚款;   2019年6月4日被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给予行政罚款,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没收医疗器械及药品的行政处罚。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被告人牛某某仍在上述地点从事牙科诊疗活动。   2022年10月被告人牛某某被就诊人兰某举报非法行医,被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后将案件材料移送至侦查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某于2012年9月18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辩护意见】其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牛某某不是暴力犯罪,没有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证据】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立案报告、案件受理记录、案件移送书、现场笔录(附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某县某某局接受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审批表;   受案登记表,某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01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牛某某专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及情况说明,举报信;   就诊人员花名册及情况说明,某76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情况材料,证人岳某、兰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庭审意见】辩护人李素娟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某虽不是暴力犯罪,但其在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刑罚后,仍多次非法行医,足见其存在人身危险性;   亦存在再犯的危险,不满足缓刑适用条件,故辩护人李素娟提出的其没有人身危险性,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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