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在浙江上班,跑到上海来见女网友,相约在女子家里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本来说完事儿后给女子转账,谁知道就在办事期间,男子突然就勒住女子的脖子,反而让女子给自己转账4万块,还把女子抽屉里的7000块钱给拿走。临出门还把女子的手机也带走,走到河边将手机卡扔河里,之后就打车回到浙江。 (本新闻来源:裁判文书网、上海二中院) 据报道称,男子本以为自己得了人、又得了钱,还把现场擦拭得很干净,自以为天衣无缝,谁知道回家之后,屁股还没坐热,就被办案人员给当场抓住。 一男子马某,时年32岁,老家是云南的,辗转来到浙江打工,在一家公司里上班。 马某之前也一直不学好,有一定的劣根性。17岁的时候,因为犯有盗窃罪,被判了7个月。 21岁的时候,又跟在人家后面去打架,那一次又被判了2年6个月。 本想着在里面,马某可以痛定思痛,能够反省自己的行为,后来出来之后,马某倒也是好了一阵子。 他独自来到浙江这边上班,本来还算稳定。但是好景不长,马某又想着犯事了。 这一次,他在网上聊到了一名女子侯某,两个人聊的很火热,就想要做那种事情。当时马某就跟女子侯某说:好好服务,完事后就会给你钱的。 侯某当然乐意了,不过她人在上海,就让马某过来自己这边。于是,马某就从浙江打车来到了上海。 两个人约的见面地点,就在侯某的家中。当时也谈好了价格,两个人就准备发生那样的关系。 谁知道,就在进行的时候,马某突然转念一想,想出一个坏主意。他趁侯某正在享受、丝毫没有注意的时候,竟然一把就勒住了对方。 侯某被控制之后,丝毫不敢动,生怕马某把自己给伤害了。而马某则威胁她,让她输入手机支付的密码,将银行卡里的钱转给自己。 就这样,在马某的胁迫下,侯某向马某的卡里转账了4万元。 如此马某还是不知足,控制住侯某的手机,然后在她的房间里开始翻箱倒柜的寻找,在化妆台的抽屉里,马某找到了7000元的现金。 眼看财物得手,马某准备擦拭一下现场的痕迹,想着销毁证据。然后就将现金、侯某的手机,一并带走。 出门之后,马某来到河边,拔出了侯某手机卡,扔进了河里。随后就打车立刻离开了上海,回到浙江家里。 结果,马某还是忽视了办案人员的力量,第二天下午,马某就被工作人员给抓住了。 经判,马某的行为构成暴力抢劫罪,被判了有期徒刑9年,并且处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马某认为量刑过重,自己积极认罪、悔罪、配合退赃,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时,结合马某多次犯案、犯罪手段恶劣、危害程度较大,驳回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1.马某跟侯某以金钱作为媒介,发生了关系,他俩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金钱作为媒介发生了关系,构成违法行为,足以认定为违法。会被处以10-15日的拘留,并且罚款5千。 抛开马某的严重犯罪,受害者侯某因为构成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实际完成了那种关系,只要实施了,就会定罪。 因此,女子侯某也会面临处罚,同时还要被罚款。 2.马某胁迫了屋主侯某,转走她4万元,以及拿走侯某7000元现金,马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此举符合对于抢劫罪的规定。 从本案来看,马某在侯某的家中,当场迫使侯某交出财物。他的手段是,勒脖子、威吓对方,让侯某非常害怕,只能配合交出支付密码以及现金。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入室抢劫罪,会被判处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并且还有处以罚金、退赃追缴。犯罪之后,虽然马某也配合调查,但是他主观恶性较重,手段非常恶劣,而且多次犯案,因此量刑时不考虑从轻处理。 所以最后,判处马某9年的有期徒刑,希望他可以好好反思自己的行为,积极反省,重新做一个好人。而不是继续行差踏错,这样真的只能毁了自己一生。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不妨评论区里留言,一起来讨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