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为什么仅判决妻子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刚刚在

拆台谈社会 2026-01-20 14:01:25

这个案子,为什么仅判决妻子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刚刚在小蓝书上收到个回答邀请,内容大抵如下。女子王某与死者刘某生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2月登记结婚,于2018年12月登记离婚,但王某离婚后未离家,又于2021年3月2日登记复婚。2021年3月11日晚,即两人复婚第10天,刘某酒后回家,并与王某发生争执,随后在屋外门廊过道上吊自杀。男子母亲查看事发当天的监控录像发现,1️⃣两人发生争执后,刘某就在屋内寻找绳索试图上吊自杀,但王某对此却不管不顾。2️⃣刘某念及年幼的孩子在场,又到屋外门廊过道处实施自杀行为。3️⃣期间,王某追到门廊过道处,不仅不对刘某进行劝阻,反而采用言语相激,之后回到屋内,并在长达20分钟的时间内对刘某不管不顾。一审法院认为,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来看,导致刘某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系自杀死亡,而并非他人侵害。另外,王某发现刘某自杀后,立即打电话叫来堂哥施救,并拨打了110和120,合理履行了自己的救助义务。一审法院称,男子母亲提供的监控视频,并不能证明王某怠于履行或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或者说王某放任刘某自杀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王某怠于履行或者不履行救助义务,与刘某的自杀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男子母亲主张王某未履行救助义务而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男子母亲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本案事发于两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对刘某有救助的义务,但却未尽到救助义务。二审法院表示,根据男子母亲提供的监控视频,从王某第一次出大门发现刘某上吊,到王某采取实质救助措施,期间间隔了大约14分钟。此外,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现场情况判断其有能力在第一时间采取救助行为,但在刘某生命急需救助的情况下,却选择回卧室照顾孩子睡觉,自己穿衣服时也未表现出慌张或者急迫感,即便后续分别拨打了110和120,但距离刘某上吊已经过去了近45分钟。故二审法院认为,刘某的上吊自杀,虽系自陷风险的行为,但在发现刘某上吊后,在刘某生命迫切需要救助的情况下,王某却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未对丈夫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男子母亲的各项损失为73.3万,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抚养孩子成长等情况,酌定改判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损失14.7万,另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5.2万。实务案例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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