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男领导在与女下属单独相处时,趁女下属不备亲了女下属一口,女下属

律安说法 2026-01-19 12:41:06

“冤不冤?”北京,男领导在与女下属单独相处时,趁女下属不备亲了女下属一口,女下属羞怒不已,事后不仅报警,还向公司举报了男领导。警方随后对男领导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公司则直接将男领导开除。男领导不服,认为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开除劳动者等等,认为公司将自己开除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先是申请仲裁,又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北京二中院) 据悉,男子朱某原系某公司员工,担任运营管理岗位。 2025年2月19日,朱某单独与女下属王某在公司库房内工作时,趁王某不备,亲了王某一口。 王某羞怒不已,事后,不仅报警,还向公司举报了王某。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 骚 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朱某违背王某的意愿,趁王某不备亲吻王某,不仅属于性骚扰,还属于猥亵他人的行为。 也正是因此,警方随后对朱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而朱某所在的公司则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给朱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并明确表示不支付任何补偿。 不过,事后,朱某不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但认为公司单方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未果后,便申请了劳动仲裁,未果后,又将公司告上法庭。 朱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理由是:第一,朱某表示公司从未组织培训过他学习过制度,他也从来没有见过公司的制度,只知道公司制度的名称,不知道具体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制度对他没有约束力。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所依据的制度实际上也扩大了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而言也属于无效的。 法庭上,对朱某的控诉,公司提供了一份朱某入职时,由朱某签字确认的确认书,以证明朱某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是知晓的。 而朱某表示公司提供的确认书仅是为了办理入职同意签署的,公司实际没有经过培训。 法院判了!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受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该规定具有合理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在案证据同时显示,公司的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并已经对朱某公示。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内部的规定解除与朱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后,朱某表示不服,又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朱某的诉请。 最后,都说色字头上一把刀!朱某因为亲了女下属一口,又是被拘留,又是被开除,就是活生生的案例!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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