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29岁男子因父亲长期存在家暴、又与自己争夺爷爷留给自己的房子,带着网购的十字弩、匕首等工具,找到父亲后直接给了父亲一箭,而后见父亲拿了一把菜刀,刀背向着自己挥舞,又用匕首捅刺父亲的腹部、手臂等部位,而后逃离现场。男子父亲最终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男子也被警方抓获,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男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伤害父亲是事出有因,自己父亲存在过错等请求轻判,二审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高院) 据悉事情大致是这样的! 29岁男子郭某的父亲在郭某小的时候,就经常家暴郭某的母亲,有时候也会对郭某兄妹两个动手。 不仅如此,郭某的父亲也不承担家里的经济支出,郭某兄妹两个的生活开销基本都是郭某的母亲、爷爷负担。 也正是因此,这么多年来,郭某的父亲与郭某、郭某的妹妹、母亲,一直存在较大的矛盾。 2020年,郭某的爷爷在去世的时候,立了一份遗嘱决定将老房留给郭某。而因郭某的父亲不认可遗嘱,想要继承旧房,更是让郭某怀恨在心。 随后,郭某打算给父亲一个教训,让父亲妥协,遂在网上买了一把匕首、一把十字弩及弩箭及草甘膦丙胺盐、敌草快除草剂等物品,而后用农药浸泡弩箭箭头等待机会。 2024年6月9日中午,郭某起床后发现外面下雨,想着街上的人会比较少,便将匕首挂在左侧腰间,背上装有斧头和多支农药浸泡箭头的弩箭的双肩包,手拿一个上膛的十字弩,前往父亲的理疗馆寻找父亲。 郭某在父亲的理疗馆二楼阁楼看到父亲后,二话没说便用十字弩朝父亲射击。 郭某的父亲反应不及腿部中箭,而后从阁楼跑下来追打郭某,过程中又从一楼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刀背向着郭某作挥舞动作。 郭某见状又拿出匕首捅刺了自己父亲的腹部、右上臂等部位,而后逃离现场回家。 回到家后,郭某向母亲说明了情况,让母亲去现场了解情况,而后自己则回屋躺在床上睡觉。 随后郭某的母亲了解到郭某的父亲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劝郭某去自首。 郭某不相信,前往医院确认的途中被警方抓获。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郭某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处心积虑,有预谋地伤害自己的亲生父亲,致其死亡,主观恶性较大,亦有悖公序良俗,事后认罪态度较差,本应严惩,考虑到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案发后,郭某父亲的妻子、女儿、妹妹均出具谅解书,对郭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郭某从轻处罚。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郭某表示不服,认为自己伤害父亲事出有因,自己的父亲存在家暴等过错,自己作案后逃跑是为了避免父亲伤害自己,而不是伤害父亲之后畏罪逃脱,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提起上诉。 郭某的辩护人也提出:第一、郭某有自首情节,属于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形。 第二、郭某父亲的死亡存在介入因素,110接警时间比120受理时间早五分钟,而120受理后并未及时将郭某父亲送往更近医院救治延误治疗等意见。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在案证据显示,郭某作案后即逃离现场,是在接到母亲电话得知父亲死亡后,前往医院途中被警方抓获,而警方此前已掌握郭某的犯罪事实锁定其为犯罪嫌疑人并对其开展抓捕。 郭某主观上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客观上也无主动投案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自首。 第二、郭某作案后未对父亲进行救治即逃离现场,郭某父亲系经周边群众报警后被送往医院及时抢救,不存在救治延迟和不当的情形,且郭某的父亲经鉴定为锐器刺伤腹部致右侧髂外动脉、髂外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郭某父亲的死亡与郭某的伤害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其他介入因素。 第三、郭某父亲在案发前因家庭支出分配、琐事冲突等与妻子儿子长期矛盾较大,后因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又与儿子郭某有数次争执,进一步激化矛盾引发本案。 不过,郭某的网购信息、现场监控录像及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均证实郭某系预谋作案,并先持凶器射击父亲,而郭某的父亲受伤后才持刀反抗,防卫行为较为克制,因此不能据此认定郭某的父亲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第四、郭某预谋故意伤害父亲致死,犯罪后果严重,有悖公序良俗,应依法严惩,鉴于郭某归案后有一定悔罪表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郭某系初犯、偶犯,且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一审法院综合郭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已依法郭某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