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了!”北京一男房东因联系不上女租客,担心出事,直接开锁进了房间。女租客回家发现后怒而报警控诉非法侵入,警方却以‘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女子不服,一气之下将警方告上法庭,最终判决结果亮了! 租赁关系一旦成立,租客在合法租期内的居住权就该被实打实保护,可北京这位男房东仅凭联系不上租客、担心出事就直接开锁进门,这种操作本身就踩了法律的红线。 很多人可能觉得房东是出于好心,但法律层面的边界可不会因为“好心”就模糊,毕竟住宅是个人隐私和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哪怕产权在房东手里,也不能想进就进。 法律早就把边界划得明明白白,《治安管理处罚法》里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轻则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重则要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还得并处罚款。 这可不是空泛的条文,济南就出过类似的警情,有房东想在租期内趁租客不在,让民警见证着清理租客东西,结果驻所法制员直接制止,明说这种开锁进门的行为就是非法侵入,警方得依法处罚,可见在合法租赁期内,租客的居住权优先级远高于房东的所有权。 再说说所谓的“担心出事”,这根本不能成为非法侵入的挡箭牌。真正遇到紧急情况,法律里有“紧急避险”的规定,比如郑州曾有住户因为楼上漏水联系不上业主,报警后民警找持证锁匠开门处理,这种为了避免更大损失的行为才符合合法情形。 但北京这位房东,仅仅是联系不上租客,既没有确认租客真的身处危险,也没有通过报警、联系物业等合法途径核实情况,直接自己开锁,这种操作连紧急避险的边都沾不上,顶多算是自己主观臆断的“好心”,而这份好心根本不能抵消非法侵入的违法性。 更让人费解的是警方“情节特别轻微”的不予处罚认定,要知道类似的侵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会被严肃处理。上海普陀法院就曾集中宣判过二房东寻衅滋事案,其中就包括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最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和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法官明确指出非法侵入住宅就是“软暴力”的一种,足以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对比来看,北京这位房东的行为,本质上也是未经允许侵入他人住宅,损害了租客的隐私和居住安全,很难说得上“情节特别轻微”。 租客选择报警维权却得不到处罚结果,转而起诉警方完全在情理之中。从租赁市场的普遍规则来看,租客支付租金后获得的不仅是房屋使用权,还有不受干扰的居住安宁权,房东哪怕有正当理由,也得通过合法程序和租客沟通,而非动用私力侵犯。 警方作为执法部门,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标准,若仅凭“担心出事”就认定情节轻微,不仅会让租客的合法权益落空,也可能变相纵容房东滥用产权、侵犯租客权利的行为。 法律的威严就在于明确的边界,不能因为主观动机的善意,就忽视客观行为的违法性,这也是这起案件引发争议的核心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