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一七旬大妈将省吃俭用下来的4.8万元交给女儿,让女儿帮着自己存进银行,结果女儿转头把3万以丈夫名义、另外1.8万元以自己名义存进了银行,随后把两张存单给了母亲,等母亲生病需要钱时,发现存单竟然被挂失了,气愤之余,母亲将女儿告上了法院。 李大妈已经年过七旬,因为自己只有一个女儿周某,所以,李大妈也不指望对方将来能够给自己养老,平时,李大妈就把省吃俭用下来的钱都攒在一起。 攒了4,8万元后,李大妈觉得放在家里不安全,于是便找来女儿周某,希望周某帮着自己存进银行。 周某二话不说,拿着钱就让老公带着自己去了银行,随后,周某将3万元以丈夫的名义存了进去,另外的1.8万元,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存进去的。 待周某把两张存单交给母亲时,虽然李大妈觉得有些不妥,但是看到钱都存进银行了,所以,李大妈也没有太在意。 然而,一段时间之后,李大妈却因生病要住院,随后便让周某去银行把钱取出来,结果周某不是没时间,就是在外面,总之,周某总是以各种理由回绝。 无奈,李大妈只能拿着存单去银行,可是柜员却告诉李大妈,这些存单都已经被挂失了,也就是说,李大妈拿着的是两张废纸。 事后,李大妈多次要求女儿还钱,甚至还找了村委协调,然而,即便村委协调之后,周某还是拒绝还款,最终,李大妈将女儿周某告上了法院。 事发后,有人说了自己的经历,婆婆年纪大了,让我保管她的钱,家里人都没有意见,我问老人为什么不让她儿子保管,老人说大家都知道你不占便宜,放你这里放心,瞬间觉得自己压力巨大。 还有人说,我妈有3万块钱要存我这里,被我拒绝了,用她自己的身份证去存的定期,密码只有她自己知道,不是不敢放,是因为放我这里有时候解释不清楚。 也有人说,老人虽然说放你这里,其实就是打算以后走的时候都给你,但是她生前如果要用这笔钱,比如治病看医生,还是要用的,如果一下子自己走了,钱都存在自己这里,孩子不知道的话,这些钱都成了银行的了,早点给孩子,碰到这种情况的,也真的是很难。 其实,周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算是不当得利。 母亲李大妈委托女儿,将这笔钱存进银行,但是女儿却据为己有,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没有任何的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因此,当李大妈要求女儿归还时,女儿没有任何权利占为己有不予归还。最后,经法院审理,法院也是判决女儿周某限期偿还这4.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其实,毕竟是母女关系,其实,如果李大妈执意要追究女儿刑事责任的,其实也是有可能的,即侵占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那本案中,因为这笔钱是女儿周某代为保管的,保管期间,周某将其据为己有,而且数额巨大,因此这已经符合了侵占罪的构成,周某或面临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所以,周某不予归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只不过因为母亲没有去追究罢了。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