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场里两家摊主,因为一辆手推车起了口角。甲推落了乙的货物,乙气不过,打了甲一拳。甲挨打后挡了一下,向后退去。这时,乙并没有追上来。不料,甲突然猛冲上去,一把将乙摔倒在地,接着按住乙的头,狠狠往水泥地上撞了好几下,直到旁观的邻居惊呼上前,他才喘着粗气松了手。事后,先动手打一拳的乙,被罚了100元。而后来动手的甲,却被拘留了3天。甲觉得委屈:不是他先打我的吗?我还手怎么反倒罚得更重?事后,甲告上法庭,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要求撤销拘留处罚。法院这样判决。 某农贸市场里,赵某和钱某的摊位比邻而居,一个主要卖些日用杂货,另一个经营着蔬菜生意。 平日里,两家虽不算亲密,但倒也相安无事,直到2024年4月那个燥热的上午,一个顾客的手推车,激起了意想不到的波澜。 那天上午十点左右,一位在钱某菜摊前选购的顾客,将自家的手推车临时停放在了摊位旁稍靠外的位置,多少有些挡住了通道。 正在自家杂货摊前理货的赵某看到,觉得这车子碍事,影响通行,也没多想,径直走过去,将那辆手推车推到了远处一个角落。 这一举动,被刚结完账的钱某看了个正着。 生意人最讲“和气生财”,但也最在意“门面”和“客源”,在他看来,赵某的行为无异于在赶自己的客人。 钱某心头火起,隔着摊位就冲赵某喊了一句:“你动我顾客的车子搞什么?” 赵某正在忙活,被这么一呛,也没好气地回了一句:“放那里挡路了,看不见吗?” 简单的口角迅速升级为相互的辱 骂,周围的摊主和顾客纷纷侧目。 争吵中,情绪上头的赵某一步跨到钱某的摊位前,伸手将台面上几捆包扎好的蔬菜扫落在地。青翠的菜叶散落一地。 钱某只觉得血往头上涌,再也按捺不住,隔着摊位,一拳就朝着赵某的面门挥了过去。 这一拳结结实实地打在了赵某抬起格挡的手臂上,赵某被打得向后踉跄了两步,才稳住身形。 然而,就在众人以为冲突可能暂停,或者会有人劝架时,局面急转直下。 钱某挥出那一拳后,站在原地,胸膛起伏,似乎没有立即继续追打的意图。 可赵某在后退两步、稳住身体后的反应,超出了很多人的预料,他没有选择指着对方理论,没有转身离开,甚至没有大声呼喝制止,而是几乎没有任何停顿,一个箭步猛冲上前! 赵某凭借冲劲和体格优势,一把抓住钱某还没来得及收回的手腕,顺势一个猛拽,利用巧劲和冲力,直接将钱某摔倒在地! 这还没完,将钱某摔倒在地后,赵某并没有松手,而是就势用膝盖和身体压住对方,腾出一只手,死死按住钱某的头部,朝着坚硬的地面用力撞击了数下! “砰、砰”的闷响,伴随着钱某短促的痛呼,周围的人群发出一阵惊呼,有人大喊“别打了!出人命了!” 钱某在地上奋力挣扎、扭动,试图摆脱控制,用手护住头部。 赵某最终松开了手,喘着粗气站了起来。 倒在地上的钱某,额头和脸颊已见了血,在旁人的搀扶下勉强坐起,他立刻掏出了手机报警。 经医院检查鉴定,钱某的损伤程度构成了轻微伤。 事后,警方组织了调解,但在调解室里,赵某坚持认为自己只是“还手”,是对方先动的手,自己顶多是防卫过当,不愿意承担主要的赔偿份额。 而钱某则认为自己虽然先动手,但赵某后续行为远超必要,导致自己受伤,要求较高的赔偿。 几轮下来,双方意见差距太大,调解以失败告终。 随后,警方对于先动手打人一拳的钱某,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而对于赵某,则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决定。 赵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深感委屈,在他看来,自己是“被迫还击”,怎么反而受到了更重的处罚? 赵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遂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对其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院指出,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钱某挥出一拳后,并未表现出持续攻击的意图与动作,在赵某格挡并后退后,该次具体的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已告一段落,现实且紧迫的危险性已显著降低甚至消除。 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必要性,且手段应与侵害相当。面对已暂停的侵害,赵某本可通过保持距离、离开现场或报警等平和方式解决问题。 然而,赵某选择主动上前,将对方摔倒在地并多次撞击其头部,远远超出了制止先前那一拳所必需的程度。 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不具备防卫的被动性与克制性,而是在侵害暂停后主动发起的新的攻击,这完全符合“殴打他人”的违法构成。 鉴于赵某仅造成了钱某轻微伤,且钱某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本案属“情节较轻”,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处罚适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