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一男子因幼时对父亲严厉管教的恐惧积怨成恨。多年前,男子在家中首次殴打父亲,致使姐姐不得不将老父送入养老院。然而,围墙并未隔断暴力。多年后,男子两次翻越养老院围墙,闯入父亲房间施暴,其中一次更将80岁父亲的右腿腓骨打断,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为躲避儿子,年迈的父亲在家人帮助下被迫辗转更换两家养老院,晚年生活笼罩在惶恐之中。案发后,男子被警方抓获,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侯某某对其80岁父亲候老爷子有强烈怨恨,只因年幼时父亲对他施以“极为严厉的管教”。 幼年时期,侯老爷子的严厉教育方式,给侯某某留下了深刻的“恐惧心理”,这种早年的恐惧,没有随着时间消散,反而在侯某某成年后,发酵成一种扭曲的记恨。 2021年6月,侯某某因小时候的遭遇,一时情绪失控,向年迈的父亲动了手。 侯某某的姐姐,意识到父亲在家中的安全已无法保障,于是,她决定将老父亲送至当地的一家养老院。 然而,养老院的围墙,并没能阻断暴力的侵袭,而父亲的“逃离”,在侯某某看来,可能更像是一种“躲避”,反而激化了他心中那股无名之火。 2024年2月22日,侯某某来到了父亲所在的养老院,他没有通过正常途径探望,而是选择了“翻墙进入”。 侯某某找到了父亲,再次实施了殴打,结果不了了之。 同年7月5日,侯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翻墙,闯入养老院,这一次,暴力升级了,候某某的殴打行为,导致侯老爷子右腓骨骨折。 后经专业司法鉴定,侯老爷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面对儿子持续不断的暴力威胁,以及自身安全受到的切实严重伤害,侯老爷子和侯某某的姐姐陷入了更大的困境与惶恐。 仅仅更换房间已无济于事,姐姐果断行动,将父亲紧急转移至另一所敬老院。 与此同时,侯某某的姐姐也报了警。 2025年6月10日,侯某某在北京被警方抓获。 事后,检察院指控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指出,侯某某的供述显示,其殴打父亲源于幼时父亲严厉管教产生的恐惧心理,这证明其行为并非偶然过失,而是带有明确的报复或发泄意图,且侯某某多次选择暴力手段,直接体现了伤害故意。 侯某某实施了多次殴打行为,尤其是2024年7月5日的行为直接导致父亲右腓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轻伤二级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而侯老爷子的骨折与侯某某的殴打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证据显示其他因素导致伤害。 法院认为,侯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而法律不因家庭关系而豁免刑责,家庭内部暴力同样受刑法规制,不影响对侯某某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13项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老年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法院进一步指出,侯老爷子年满80岁,身体脆弱,反抗能力低,侯某某的殴打行为不仅造成身体伤害,更带来严重心理恐惧。 侯某某在2021年、2024年、2025年多次施暴,且两次翻墙进入养老院,而养老院本是社会设立的庇护场所,侯某某的行为公然破坏管理秩序,带有挑衅社会公序良俗的性质。这种多次性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远非一时冲动。 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本案中,侯某某非但不赡养,反而施暴,这是对法定义务的彻底背离。在法律评价中,这种义务违反、积极侵害的双重过错,加重了其可谴责性。 法院认为,从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等角度,侯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以轻伤二级为起点,基准刑通常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之间。 就本案而言,侯老爷子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本身属较轻后果,但并非轻微,可增加基准刑20%以下。假设基准刑为一年12个月,增加20%可达14.4个月。 不过,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1年。 有人说,对于侯某某本应从重处罚,但一年有期徒刑貌似并不重。 报道中虽未提及侯某某是否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但从判罚来看,不排除侯某某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后,一年徒刑并无明显不当。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