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一出租屋竟成卖淫窝点!民警根据线索,对一可疑民房蹲守布控,数小时后当场抓获一对正在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经查,房东法制意识淡薄,没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也没签租赁合同,收钱就让人住,对租客情况一无所知,给涉黄活动提供了机会。最终,出租屋房东被罚500元,嫖客被罚款500元,卖淫者被行拘5日。 (来源:九派新闻、深圳新闻网) 老张有一套民房闲置着,就想着租出去赚点钱,老张这人,平时就大大咧咧的,对法律法规也不太上心。 12月初,有个中年男人找到老张,说想租他的房子,老张也没多问,看对方给了定金,就满口答应了。 这男人说自己是来瑞昌打工的,想找个便宜点的地方住。 老张也没要求看他的身份证,更没提签租赁合同的事,收下钱就让人搬进去了。 搬进去没几天,这男人又带了个女人回来。老张偶尔碰到,也没多问,觉得租客有自己的生活,自己没必要管太多,他心里只想着每个月能按时收到房租就行。 12月15日,民警前期通过摸排,掌握了一条重要线索,一处民房可能存在涉黄违法活动,民警们立刻行动起来,对这处可疑民房进行了蹲守布控。 这一蹲就是数小时,民警们眼睛都不敢多眨一下,紧紧盯着民房的动静。 终于,在傍晚时分,他们看到一对男女鬼鬼祟祟地进了民房。 过了一会,里面传出了不寻常的声音。 民警们当机立断,冲进民房,当场将这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嫌疑人抓获。 被抓的两人,一个是之前租房的中年男人,也就是嫖客,另一个是卖淫女。 两人被抓后,吓得话都说不出来了。 民警很快就找到了房东老张,当民警问老张关于租客的情况时,老张一脸茫然。 他说自己根本没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连租赁合同都没签,收钱就让人住了,对租客的真实身份和平时的活动一无所知。 房东老张没登记租客信息、不签合同就出租,这种做法常见吗? 有些房东为了图方便,或者觉得租客看着老实,就不走正规流程。 但他们没意识到,这样做风险很大,一旦租客出了问题,自己也得跟着担责任。 有人说,房东就是贪图小便宜,才酿成大祸。 也有人说,房东就是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多严重。 大家都在讨论,房东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从情感上来说,房东的行为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他为了自己的利益,置社会的公序良俗于不顾,给涉黄违法活动提供了温床。 从道理上讲,房东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有责任和义务对租客进行管理和监督。 他应该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签订租赁合同,了解租客的基本情况和活动范围。 这是他的基本责任,也是他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他却没有做到这些,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接受法律的制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东没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也没签租赁合同,就让人入住,这明显违反了这条法律规定。 他这种行为,给涉黄违法活动提供了机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2月16日,房东被传唤至派出所,承认违规出租。 最终,房东被罚款500元,卖淫女被行拘5日,嫖客被罚款500元。 房东只是没登记信息,没签合同,他又没有直接参与卖淫嫖娼,怎么就要罚款呢? 这是因为,房东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违法活动,但他的行为为违法活动提供了条件。 他的不负责任,使得涉黄违法活动得以在出租屋里进行,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房东说自己不知道租客是干什么的,能不能免责呢? 作为房屋出租人,房东有义务了解租客的基本情况,对租客进行管理和监督。 他不能以不知道为借口,逃避自己的责任。 即使他真的不知道租客是干什么的,他也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所以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 老张拿着处罚决定书,没想到自己的一时疏忽,会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麻烦。 他暗暗下定决心,以后租房一定要守规矩,不能再这么马虎了。


